
新加坡:前本地演员陈凯渊(Edmund Chen)周一(7月20日)因在一次碰撞事故中导致一名摩托车骑手受伤,其原定的五日监禁刑期在部分上诉成功后被减至一日。
法官 Hri Kumar Nair 认为,下级法院此前判处的刑期明显过重,指出地区法官可能夸大了相关损害和责任因素,且似乎没有给予减轻处罚因素足够的权重。
法官表示,陈凯渊在碰撞发生后尽到了所有合理的责任,包括立即停车、向受害者提供援助并配合当局调查。
不过,五年的禁驾令依然维持不变。
在法庭文件中被指为 Tan Kai Yuan 的陈凯渊,于2025年3月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减速,导致一名摩托车骑手与其相撞并导致骨折。
现年64岁的新加坡人陈凯渊此前已承认一项罪名:驾驶车辆时未合理考虑其他道路使用者,导致他人严重受伤。
下级法院法官此前认为,陈凯渊的行为存在“高度的粗心”和持续的注意力不集中,且他“对某些可减轻的风险采取了刻意的轻率态度”。
由于下级法院法官在量刑时决定判处监禁,而非采纳控方和辩方均请求的罚款,陈凯渊在更换律师后发起了上诉。
周一为陈凯渊辩护、请求最高罚款的资深法律顾问 Abraham Vergis 是本案聘请的第三位律师。
上诉论点
Vergis 先生请求以 5,000 新元的最高罚款取代五日监禁。他向法庭展示了事故时的行车记录仪画面,并反驳了地区法官 Shawn Ho 的观察结果。
Ho 法官此前认为,陈凯渊在切线并让另一辆车通过后又猛然切回,显示出“持续的注意力不集中”。
Vergis 先生则辩称,他不认为这构成了持续的注意力不集中。相反,陈凯渊减速并开启右转向灯的事实表明,他当时正密切关注交通状况。
Justice Hri Kumar 同意 Vergis 先生的观点,认为“持续注意力不集中”的描述并不完全符合视频中发生的情况。
Vergis 先生还表示,“我们不应该将陈凯渊的行为切片分析”,将跨线和越过人字形标线视为两次违规,因为它们其实是“同一行为”。
Justice Hri Kumar 表示,他发现事实陈述书未能清晰地反映出行车记录仪画面中显而易见的一些细节。
相反,事实陈述书给出的印象与行车记录仪画面不符,而下级法院法官似乎也受到了这种印象的影响。
副检察官 Tan Ben Mathias 维持控方请求高额罚款(最高限额)的立场。
然而,他认为原判的监禁刑期并非明显过重,因为本案处于允许判处五日监禁的量刑区间内。
他表示,五日监禁与控方请求的高额罚款之间并没有巨大的差距,不应被视为错误。
他补充说,这是一个“边缘案例”,任何适用适当框架的人得出的结果可能在最高罚款或监禁之间。
Tan 先生表示:“虽然法官选择了量刑光谱中较高的一端,但我们认为他没有犯错,因为他是正确应用了框架。”
他还出示了一份陈凯渊过去的交通违规记录,包括超速、闯红灯、违章停车以及开车时使用手机。
Tan 先生指出:“我们不能说除了这次事故和2013年10月的最新记录外,他一直拥有长期且无瑕的记录。”
Justice Hri Kumar 表示,他无法断定地区法官在评估是否已达到监禁门槛(即足以判刑的程度)时明显错误。
然而,他认为监禁天数过多,将其削减至仅一日。陈凯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已要求家人不要出席听证会。他在判决后立即开始执行监禁。
案件回顾
2025年3月4日中午左右,陈凯渊在 Ayer Rajah 高速公路向 Central 高速公路方向行驶。
他当时行驶在四车道的第4车道,打算通过第1和第2车道驶向另一条高速公路,但未能及时切入正确车道。
当他意识到时,已经驶向了通往 Keppel Road 的分叉路。
他试图通过猛踩刹车进入第二车道,导致车辆减速并几乎完全停止。
一名21岁的摩托车骑手当时行驶在陈凯渊后方的第4车道,无法避让,撞上了车辆的左后部。
碰撞发生时,陈凯渊正跨越第3车道并越过白色人字形标线,这违反了交通法规。事故发生后,他停车并救助受害者,后者被送往医院。
此次事故导致摩托车前大灯脱落并破碎,车身右侧被刮花。
受害者右手和手腕多处骨折并接受了手术。他被给予了99天的住院假,但未造成永久性损伤。
因驾驶车辆未合理考虑其他道路使用者导致他人严重受伤,陈凯渊最高可被判处两年监禁,或最高 5,000 新元罚款,或两者兼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