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讯:一名男子因试图以假乱真,将一块他以为是仿冒的稀有劳力士 GMT Saru 手表卖给零售商,最终被判定犯有‘不可能的诈骗罪’,并被判处七个月监禁。
令人意外的是,这块手表经劳力士服务中心鉴定后,竟被证实为原装正品——这意味着,他根本不可能骗到任何人。但法院仍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这背后究竟有何法律逻辑?
为何称之为‘不可能的犯罪尝试’?
这名男子名叫迪帕克·辛格(Deepak Singh)。他购入这块稀有劳力士,原计划转手牟利。但拿到表后,他怀疑自己被卖家骗了,认为这是一块高仿品,于是决定将它‘甩锅’给下家。
在确信手表是假货的前提下,他向一名手表零售商出售了该表,并试图连夜逃离新加坡。然而,当警方介入调查后,劳力士官方认证结果出炉:这是一块货真价实的原装表。
既然手表是真的,那他怎么可能‘诈骗’成功?这正是‘不可能犯罪’的核心矛盾——他意图欺骗,但客观条件却让欺骗无法实现。
上诉法院曾指出,犯罪未遂通常有两种情形:
犯罪者因能力不足或外部干预而未能完成行为;
犯罪者已尽其所能完成所有步骤,却因认知错误导致结果未达成。
而本案正属于第二种——辛格的错误信念,正是这场‘不可能犯罪’的根源。
他没骗到人,为何仍被判刑?
辛格的定罪依据并非《刑法》第 511 条中的‘诈骗罪’本身,而是诈骗未遂。
Advocatus Law 律所的 Mervyn Cheong 律师解释:“关键不在于是否有人被骗,而在于他是否具有诈骗的意图,并采取了实质性的行动。”
除了出售手表,辛格还做了以下动作:
向买家出示伪造的护照信息,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拒接买家多次来电(买家已起疑);
紧急预订当晚飞离新加坡的航班。
最终,他在机场被警方当场抓获。
上诉法院强调:“在‘不可能犯罪’中,判断标准应聚焦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而非客观结果。”
正如法官所言:“即使一个想杀人的人,误把枕头当人刺了上百刀,他仍构成谋杀未遂。”
意图足够了吗?法律如何平衡“想”与“做”?
Gloria James-Civetta & Co. 的 Noelle Teoh 律师指出:“光有犯罪念头还不够,必须有实际的行动来支撑。”
法律界常用两个拉丁术语解释:
Mens rea(犯罪意图):他是否真心想骗人?
Actus reus(犯罪行为):他是否做了具体的事?
Cheong 强调:“在未遂犯罪中,行为必须是实质性步骤,足以证明其犯罪决心。”
例如:
试图偷一个空口袋;
把自己的伞误认为别人的,拿走并打算据为己有。
这些行为虽未达成最终目标,但足以构成犯罪未遂。
新加坡还有哪些‘不可能犯罪’?
类似案例在毒品犯罪中也屡见不鲜:
案例一:Mas Swan Adnan(2009)
他以为自己携带的是“摇头丸”(Ecstasy),实则走私的是二醋吗啡(Diamorphine)。尽管他没走私到目标药物,法院仍判定他构成“企图走私摇头丸罪”。
案例二:Han Fang Guan(2016)
他本想走私“氯胺酮”和“冰毒”,结果警方查获的七包毒品全为二醋吗啡。他一度被判死刑,但上诉法院最终认定:即使目标药物不存在,只要意图明确、行动充分,仍可构成未遂犯罪。
2020年,法院为此确立了“不可能未遂”的双阶检验框架:
意图明确:被告是否明确意图实施某项犯罪行为?
行动充分:是否采取了实质性步骤推进该犯罪?
最终,Han 被判处八年监禁。
犯罪意图如何影响量刑?
Cheong 补充:“意图是定罪的前提,但量刑时,预谋程度才是关键。”
精心策划:伪造证件、逃避追踪、连夜逃亡 → 重罚;
临时起意:随手拿错伞、误卖真表 → 轻判。
“越能证明被告有意识地掩盖罪行,就越能体现其主观恶性,刑罚自然更重。”
Teoh 也指出:“法律不会惩罚‘空想家’,但会严惩那些把念头变成行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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