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劉文金於9月5日下午被判罪名成立。(取自早報網)
(新加坡訊)男子涉嫌酒後開車,將車子停在馬路中央,不肯配合警員指示,甚至還將警員拖行好幾米。男子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案件擇日下判。
《新明日報》報道,這起事件發生在2023年7月5日下午3時37分,地點在靠近大巴窯6巷與大巴窯東的交界處。
被告劉文金(61歲)面對一項魯莽行為導致他人受傷的控狀。他不認罪,案經審訊後,法官周五(9月5日)下午發表裁決。
一名社區巡邏警員供證時說,案發當天與一名同事在事發地點附近做家訪,聽到一陣鳴笛聲後,發現一輛黑色汽車停在馬路中央,於是過去調查。
當時警員站在車門旁,詢問被告是否需要幫忙,也要求被告出示證件,但被告沒有回應,而且身上散發出酒味。
警員要求被告下車,但被告沒有遵從指示。由於車窗沒有完全關上,警員伸手進入車內,試圖開門或關掉引擎,豈料車子突然加速,導致警員被拖行好幾米。
後來,警員成功關掉車子引擎,並打開車門,要求被告下車。兩人試圖將被告上銬,但被告不肯合作,警員於是撥電要求支援。
供證警員接受被告代表律師盤問時說,他當時站在同事後方,雖沒看見被告的腳,但根據被告車子前行的速度,認為被告當時踩油門的可能性比較大,而不是單純地鬆開剎車器。
不過被告供證時,稱當時腳踩剎車器,他一時將腳移開,才導致車子往前行。
法官周五下午指出,監控器拍下的畫面顯示,被告車子往前行的速度不快,距離不遠,社區巡邏警員傷勢也不重,在沒有專家證人供證的情況下,無法排除被告說法確實發生的可能性。
不過法官說,即使被告所說是真的,但他已構成魯莽導致他人受傷的駕駛行為,最後判他罪名成立,案展9月23日下判。(人名譯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