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最高法院。(圖:TODAY/Ili Nadhirah Mansor)
婦女被指協助情人在為女兒進行按摩和「驅邪沐浴」時性侵她,66歲的婦女和74歲的情人經審訊被判罪名不成立。
新傳媒英文新聞網CNA報道,案件在2021年開審,男被告面對包括性侵和非禮在內的15項指控;女被告則面對13項指控,大部分涉及與男子共謀性侵女兒,另有一項指她讓女兒看色情影片。
高庭法官彭康釗傻女(30日)宣判兩名被告的罪名不成立,指控方沒有在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上證明這些指控,少女的證詞也存在多處矛盾和反覆,因而未達到定罪的標準。
少女是家中四個孩子中排行最小的,原本與父母和兄弟姐妹同住。案情顯示,男被告當時在一間廟宇設有診所,女被告經常帶女兒前去進行推拿。診所關閉後,男被告就到少女的家為她推拿。控方指兩名被告在這些場合性侵少女。
男被告被指在2012年,也就是少女小學五年級時,以「治療月經失調」為由對她下手。隨後幾年,他被指多次對她進行性行為,女被告則被指和男子一起播放色情片段給她看,甚至當著她的面發生性關係。
2017年,男被告被指開始在所謂的「驅邪沐浴」時侵犯少女,她在同年11月報警,兩名被告隨即被捕。
法官:少女的證詞缺乏可信度與說服力
控方辯稱,部分指控可由男被告在警局做筆錄時的「供認」來支持。但男被告否認曾承認性侵,稱自己當時只是告訴警官,他曾用手指清理女孩下體的分泌物。
法官在聽取兩名被告和調查官的證詞,並查看男被告在警局示範動作的照片後,認為男子和警官可能「各說各話」,因此不能將筆錄內容視為認罪。
這意味著案件缺乏對少女證詞的佐證,因此必須達到「異常令人信服」的標準。然而,法官指出,少女的證詞存在多處矛盾。例如,她聲稱某次遭性侵的過程持續約五秒鐘。法官認為,這更符合男子的解釋,就是幫她清理分泌物,而不是性侵。
針對所謂的「驅邪沐浴」,男被告辯稱浴室狹小,他手裡還拿著器具,他幾乎不可能在少女蹲下時進行性侵。法官接受他的解釋。
至於讓少女看色情影片的指控,女被告承認曾在女兒中二時播放相關影片作為性教育的一部分,但否認在她小四時這麼做。由於時間點不符,法官最終裁定這項罪名也未能成立。
控方考慮是否提出上訴
最終,男被告的15項罪名全部不成立,女被告的13項指控也全部被駁回。男被告在聽到判決後明顯鬆了一口氣,女被告則全程神情凝重。
控方可在兩周內提出上訴。控方表示,將會考慮是否這麼做。
在此之前,兩名被告已被釋放。
根據我國法律,性侵未成年者一旦罪成,可面對8至20年監禁,以及至少12下鞭刑;性剝削青少年者則可面對最高五年監禁、罰款最高1萬元,或兩者兼施;使用刑事暴力侮辱女性尊嚴者最高可被判兩年監禁、罰款、鞭刑,或任何組合的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