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訊:一名男子因試圖以假亂真,將一塊他以為是仿冒的稀有勞力士 GMT Saru 手錶賣給零售商,最終被判定犯有『不可能的詐騙罪』,並被判處七個月監禁。
令人意外的是,這塊手錶經勞力士服務中心鑑定後,竟被證實為原裝正品——這意味著,他根本不可能騙到任何人。但法院仍認定其行為構成犯罪,這背後究竟有何法律邏輯?
為何稱之為『不可能的犯罪嘗試』?
這名男子名叫迪帕克·辛格(Deepak Singh)。他購入這塊稀有勞力士,原計劃轉手牟利。但拿到表後,他懷疑自己被賣家騙了,認為這是一塊高仿品,於是決定將它『甩鍋』給下家。
在確信手錶是假貨的前提下,他向一名手錶零售商出售了該表,並試圖連夜逃離新加坡。然而,當警方介入調查後,勞力士官方認證結果出爐:這是一塊貨真價實的原裝表。
既然手錶是真的,那他怎麼可能『詐騙』成功?這正是『不可能犯罪』的核心矛盾——他意圖欺騙,但客觀條件卻讓欺騙無法實現。
上訴法院曾指出,犯罪未遂通常有兩種情形:
犯罪者因能力不足或外部干預而未能完成行為;
犯罪者已盡其所能完成所有步驟,卻因認知錯誤導致結果未達成。
而本案正屬於第二種——辛格的錯誤信念,正是這場『不可能犯罪』的根源。
他沒騙到人,為何仍被判刑?
辛格的定罪依據並非《刑法》第 511 條中的『詐騙罪』本身,而是詐騙未遂。
Advocatus Law 律所的 Mervyn Cheong 律師解釋:「關鍵不在於是否有人被騙,而在於他是否具有詐騙的意圖,並採取了實質性的行動。」
除了出售手錶,辛格還做了以下動作:
向買家出示偽造的護照信息,企圖逃避法律責任;
拒接買家多次來電(買家已起疑);
緊急預訂當晚飛離新加坡的航班。
最終,他在機場被警方當場抓獲。
上訴法院強調:「在『不可能犯罪』中,判斷標準應聚焦於行為人的主觀意圖,而非客觀結果。」
正如法官所言:「即使一個想殺人的人,誤把枕頭當人刺了上百刀,他仍構成謀殺未遂。」
意圖足夠了嗎?法律如何平衡「想」與「做」?
Gloria James-Civetta & Co. 的 Noelle Teoh 律師指出:「光有犯罪念頭還不夠,必須有實際的行動來支撐。」
法律界常用兩個拉丁術語解釋:
Mens rea(犯罪意圖):他是否真心想騙人?
Actus reus(犯罪行為):他是否做了具體的事?
Cheong 強調:「在未遂犯罪中,行為必須是實質性步驟,足以證明其犯罪決心。」
例如:
試圖偷一個空口袋;
把自己的傘誤認為別人的,拿走並打算據為己有。
這些行為雖未達成最終目標,但足以構成犯罪未遂。
新加坡還有哪些『不可能犯罪』?
類似案例在毒品犯罪中也屢見不鮮:
案例一:Mas Swan Adnan(2009)
他以為自己攜帶的是「搖頭丸」(Ecstasy),實則走私的是二醋嗎啡(Diamorphine)。儘管他沒走私到目標藥物,法院仍判定他構成「企圖走私搖頭丸罪」。
案例二:Han Fang Guan(2016)
他本想走私「氯胺酮」和「冰毒」,結果警方查獲的七包毒品全為二醋嗎啡。他一度被判死刑,但上訴法院最終認定:即使目標藥物不存在,只要意圖明確、行動充分,仍可構成未遂犯罪。
2020年,法院為此確立了「不可能未遂」的雙階檢驗框架:
意圖明確:被告是否明確意圖實施某項犯罪行為?
行動充分:是否採取了實質性步驟推進該犯罪?
最終,Han 被判處八年監禁。
犯罪意圖如何影響量刑?
Cheong 補充:「意圖是定罪的前提,但量刑時,預謀程度才是關鍵。」
精心策劃:偽造證件、逃避追蹤、連夜逃亡 → 重罰;
臨時起意:隨手拿錯傘、誤賣真表 → 輕判。
「越能證明被告有意識地掩蓋罪行,就越能體現其主觀惡性,刑罰自然更重。」
Teoh 也指出:「法律不會懲罰『空想家』,但會嚴懲那些把念頭變成行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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