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最大反对党“FMSS物业公司案”终审，既赢了，又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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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2-11-12
Source: 狮城新闻

11月9日，纠缠十年的工人党市镇理事会上诉案，终于下判了。

以大法官（中国称为“最高法院院长”）梅达顺为首的五司（五名法官）判决，工人党最高层的刘程强、林瑞莲和毕丹星等答辩人，2011年委托FMSS公司为AHTC市镇物业公司虽然没有经过公开招标，但是确定他们是“出于善意”。**从这个意义上看，答辩人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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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答辩人在后续对FMSS公司的付款中，却出现严重疏漏，没有妥善地独立监管和审查FMSS的工作，付款机制也有严重漏洞，形成失责，答辩人需要对此负责。上诉庭判决，如果起诉人能够证明答辩人给AHTC造成损失，答辩人须做出赔偿。**从这个意义上看，答辩人输了。**

至于具体的应赔偿事项和金额，五司谕令诉辩双方在21天内提交书面陈词，再由上诉庭做下一阶段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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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程强已在2020年大选卸下议员职务，林瑞莲和毕丹星则是阿裕尼集选区国会议员。如果他们无力赔偿，将面临破产，破产的话就会失去国会议席。

**FMSS案的起因：2011年大选之后**

**物业公司不愿服务工人党市镇会**

2011年大选，5月7日，工人党首次攻下阿裕尼集选区。在攻下阿裕尼集选区之后，工人党就从执政党PAP手中接管阿裕尼市镇理事会，与工人党的后港选区市镇理事会合并，成为阿裕尼后港市镇理事会AHTC，负责阿裕尼和后港的市镇管理，包括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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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工人党高层刘程强、林瑞莲、毕丹星等人有理由相信，原本服务于PAP阿裕尼市镇理事会的CPG物业公司不再愿意服务工人党的AHTC市镇理事会，“已经开始或很快就不积极管理”，因此，有必要尽快物色愿意为工人党市镇理事会全心全意服务的物业公司，才能更好地服务选民。

由于时间迫切，刘程强等人找来工人党的支持者侯文芳和她的丈夫卢仲明商量此事。卢仲明在5月15日成立物业管理公司FMSS。在赢得阿裕尼集选区的三周之后，5月30日，CPG表示不愿意续约。8月11日，CPG与AHTC签署解除合约协议，9月30日合同期满之后就不再服务。8月26日，AHTC要求CPG在期满之后提供紧急服务，但被拒绝。

**未经公开招标紧急发出合同**

被CPG拒绝之后，工人党AHTC紧急开会，9月18日，AHTC决定在未经公开招标的情况下，把紧急服务合同交给FMSS公司，为期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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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年，2012年4月13日，AHTC在主流媒体登广告，为市镇物业管理招标。后来，只有FMSS公司投标，并获得三年合同。

2013年1月26日，工人党赢得榜鹅东国会议席，把该选区的市镇管理合并入AHTC，改名为AHPETC。

2014年，审计师出具报告指出，对AHPETC的审计无法取得足够的评估证据。

隔年，2015年，执政党PAP夺回榜鹅东国会议席，工人党的AHPETC改回AHTC。同年，法院裁定，AHTC必须委任独立审计师。

再隔年，2016年，独立审计师毕马威发布报告，指AHTC给FMSS公司和承包商FMSI的付款存在疏漏。

**刘程强等提出上诉**

又隔年，2017年，AHTC成立独立委员会，代表AHTC审计财务；同年，AHTC独立委员会提出诉讼，认为刘程强、林瑞莲、毕丹星等工人党领导人和市镇理事一共七人，在2011年7月至2015年7月期间，失职于市镇会的管理，造成市镇会蒙受损失，为此索偿3370万新元。

2018年，刘程强、林瑞莲、毕丹星三人设立博客In Good Faith，向公众通报官司进展。博客写道，“虽然没有指控我们收取或者挪用任何款项为己用，但这两项诉讼案向我们索赔总额超过3000万元。我们会抗辩到底。从诉讼程序开始到现在，我们动用自己的储蓄和朋友的资助来支付律师费。我们没有用到工人党的钱。仅仅在法庭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我们已经支付了将近60万元的律师费。这笔费用几乎已经掏空了我们个人的经济资源”，因而通过众筹诉讼费。截至2018年10月28日已筹得107万新元，之后中止众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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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后，2019年10月，高等法院做出第一阶段判决，判定刘程强、林瑞莲有负受托责任，毕丹星则有负“善巧与谨慎责任”。高庭判决，由于市镇会在工人党的管理下，损失了3370万新元的不正当付款金额，毕丹星、林瑞莲、刘程强必须赔偿损失。

11月，刘程强等人提出上诉。

再两年后，2021年，终审法院五司受理上诉。2022年11月9日，最高法院上诉庭发布终审判决，判定刘程强等答辩人虽在没有公开招标的情况下委托FMSS公司，但事出紧急，此行为出于善意，没有不妥，不必赔偿。

上诉庭认为，工人党领袖当时有理由相信，所有较大的物业公司都愿意向执政党的市镇理事会提供服务，而不愿服务于工人党，因此，成立并委任FMSS公司，是谨慎并明显有必要的，并不存在不轨之心。因此，上诉庭推翻了高等法庭对此的判决。

同时，上诉庭认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工人党高层委任FMSS公司，是为了让侯文芳和卢仲明从中获得金钱利益，或是为了工人党高层或市镇理事从中获益。上诉庭也认为，AHTC尤其是林瑞莲，由于他们与侯文芳曾多年共事，因此，有理由相信FMSS公司有能力、有积极性为AHTC提供物业服务。

另一方面，上诉庭判定，AHTC在刘程强等人的管理下，财务机制有巨大疏漏，答辩人有赔偿责任；如果起诉人能够证明答辩人给AHTC造成损失，答辩人须做出赔偿，这两个部分将在下一阶段审讯。

**给FMSS公司付款的机制疏漏**

起诉人认为，刘程强等人一方面聘用侯文芳和卢仲明为AHTC总经理和秘书，另一方面又委托他们设立的FMSS公司为AHTC的物业管理，而且，侯文芳和卢仲明有权签署给予FMSS公司的付款，有利益冲突，机制不当。

大法官指出，AHTC制度规定，给FMSS的付款支票必须有AHTC主席或副主席的签字，此二人在FMSS公司并无利益关系，刘程强等人可能认为，这个机制能够规避侯文芳和卢仲明在AHTC和FMSS的身份冲突和利益冲突问题。因此，尽管他们很早就觉察到这个机制有问题，但一直未出手整顿，这是失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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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处重大失责是，AHTC没有对FMSS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具体检查，而是假设一切工作都已做到位，并给予付款。

而且，林瑞莲身为市镇理事会主席，在选择维修公司时，没有选择与报价较低的两家公司，而继续与原有承包商续签合同，同时没有解释为何作此决定，也属于失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