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 万元离婚和解金到手，15 年后两度要求 “加码” 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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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8-26
Source: 狮城新闻

15 年前，一对夫妻离婚时达成和解，女方收下 200 万元和解金。15 年后，女方却称发现男方当年隐瞒资产，要求追补款项。然而，经过家事司法法院与高庭两轮审理，女方的诉求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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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中，男方现年 57 岁，来自印度尼西亚，持有就业准证，任职于本地一家塑料制造公司；女方 54 岁，是新加坡人，曾长期担任家庭主妇，在 2004 年创办了一家慈善机构。

二人于 1999 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分别在 2003 年和 2006 年出生，如今大女儿已前往英国求学，小女儿也即将在今年踏上赴英的旅程。

2009 年，女方提出离婚申请，2010 年 3 月法院作出临时判决，同年 7 月双方正式离婚。

根据当时的判决结果，男方需每月支付孩子 5779 元作为生活费，另外支付 945 元用于孩子的学费和保险，并承诺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孩子未来的大学费用；女方则一次性获得 200 万元的和解金，这笔款项涵盖了婚姻资产分配以及部分生活费补偿。

2020 年，男方提出申请，希望将孩子的生活费降至每月 2500 元，并提议大学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2021 年，女方随即提出反申请，要求将生活费调高至 8500 元，同时主张男方应全额承担孩子的高等教育支出。

在这一过程中，女方声称，从男方提交的宣誓书中，她意外发现男方拥有一个瑞士银行账户。经过法证调查，该账户内约有 194 万美元（约 250 万新元）的资金。

此外，女方还发现男方未披露其在一家公司中持有相关利益，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高达 80 万美元。两项资产合计约 274 万美元（根据判词，折合为 323 万新元）。

女方进一步指出，男方如今的资产已累计至 1159 万元，与当年离婚时披露的 240 万元净资产相比，几乎增长了五倍。

她还列举了男方近年来的购置行为，包括花费 120 万元购买的葡萄牙房地产、购置的一辆奔驰汽车，以及价值 670 万元位于乌节路的公寓。

据女方称，男方在 2020 年的平均月收入超过 6 万元。 针对女方的种种说法，男方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回应。男方表示，自 2020 年起，由于投资失败，个人收入大幅下滑。

关于女方提及的葡萄牙房地产，男方称是在投资亏损发生之前购置的；奔驰汽车则是由其父母出资购买；而乌节路的公寓，目前仍背负着 200 万元的贷款。至于收入方面，男方称在 2023 年，其月收入大约为 1 万 5000 元。

此外，男方还反驳女方，称女方虽未从事正式工作，但每月通过投资收益和公寓租金，大约有 1 万 3000 元的收入。

男方指出，女方拥有大学学历，具备商业经验，并且创办了非营利机构。按照此前双方约定，在孩子上小学后，女方就应重返职场，但实际上女方一直未从事全职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瑞士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来源，男方的供词前后矛盾。起初，男方声称资金来自出售股权所得，而后又改口称是用于投资的借款。

家事法院在审理后裁定，男方虽存在隐瞒行为，但并不构成欺诈，因此女方无权要求追补未披露资产部分的款项。

同时，法院对两个女儿每月的合理支出进行了评估，认定分别为 5389 元和 5519 元，父母双方应按照六四比例分担相关费用。

具体而言，男方需要承担大学学费、保险以及机票费用，女方则负责孩子的日常生活开支。 然而，女方对家事法院的所有裁定事项均不服，并就此提出上诉。

高庭法官朱汉德在审理这起上诉案件时指出，尽管根据《妇女宪章》，即便离婚协议已经执行完毕，在存在 “欺诈性隐瞒” 的情况下，法院依然拥有更改判令的权力，但前提是必须有强有力的证据支持。

在本案中，临时判决早在 15 年前就已作出，并且各项条款均已履行，女方也早已收下了 200 万元的和解金。如果女方以欺诈为由要求重新分配资产，那么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撤销整份离婚协议，并且退还已收取的和解金。

但实际情况是，女方一方面希望继续保留这 200 万元，另一方面又仅要求额外获得男方当年未披露资产金额的 44.5％，这种诉求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法官进一步说明，现行法律并不支持在保留原和解金额的同时，另行对未披露资产部分进行补分，并且在过往判例中，也没有类似的支持案例，因此，高庭驳回了女方的上诉请求。

关于女方提出男方应承担孩子 80％开支的诉求，高庭经过审理认为，家事法院此前裁定的 “六四” 分摊安排是合理的。

朱汉德法官指出，在本案中，双方在离婚时都试图弱化自身的经济实力，同时夸大对方的财富状况。虽然男方的财力相对较强，但这并不足以支撑女方提出的如此高比率的分担要求，因此，高庭最终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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