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华仁刑期　坊间掀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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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10-05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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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华仁向媒体表示现阶段不愿置评后，上了车离开高庭。 （新明日报图） 

（新加坡讯）新加坡前交通部长易华仁因收礼物与好处又妨碍司法公正，前天被判坐牢一年，判刑比控辩双方要求来得重在坊间掀起热议，受访律师、学者认为这做法虽不常见，但也说明了法庭有最后的决定权，并发出诚信廉洁重要的立场。

前交通部长易华仁（62岁）面对35项控状，包括一项妨碍司法公正，以及34项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公务员不得接收贵重物品或礼物）的罪行，指他在2015年到2022年之间，向商人王明星和林国城索取总价值40万3300元的“礼物”和好处。控方以其中5项控状提控，包括1项妨碍司法公正，以及4项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公务员不得接收贵重物品或礼物）的罪行，余项交由法官下判时纳入考量。

学者律师点出三关键 

高庭法官洪承利指控辩双方要求的刑期都明显不足，最终判易华仁坐牢1年。新闻出街后在坊间掀起热议。对此，本报访问学者和律师厘出三关键。

关键一：设下判刑标杆 

新加坡管理大学杨邦孝法学院副教授陈庆文指出，这起案件是新加坡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下被判刑的先例，即要求具有普遍的威慑力，并以判处监禁作为起点，而刑罚将成为标杆。

陈庆文指出，从这一判决中可以明确看出，法庭对于破坏公共机构的信任和信心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

“公共部门对接收礼品的规定非常明确，根据165条文，公职人员不得使自己处于利益冲突的位置，同时也不得被认为处于利益冲突的位置。” 

苏尼尔律师表示，控方在要求刑罚上必定经过仔细评估、设定或调整。他以自己身为辩护律师的立场解释，有时与控方讨论被告应被判处的刑罚也会出现意见分歧的情况。

苏尼尔觉得，易华仁的刑罚比控辩双方要求的高，或是因为没有案例可依循，法官希望判处严厉的刑罚，对公职人员有警惕作用。

关键二：法律凌驾于一切 

黄国彦律师指出，控方虽然有决定要提控被告多少控状的权力，也会要求法官判处被告多重的刑罚，但司法是独立机制，无人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而法官是一起案件司法程序的最后“把关者”。即便控辩双方之前在进行认罪协商（plea bargain）时，对刑罚有一定共识，但法官会以正义为考量，决定怎样的刑罚才是最公平和适当的。

新加坡社科大学（SUSS”）法学院高级讲师钟元指出，易华仁被判12个月的刑期是三项被控罪行的总和刑期，将连续执行，而另外两项则同时执行。

“在这类案件中，关键的考量因素是威慑力。正如法官所述，公共机构的信任和信心是有效治理的基石。因此，必须发出强烈的信息，确保公众人员的这种行为不被认可。”

关键三：公职犯罪罪加一等 

苏尼尔说，法官在下判前，有提到在考虑刑罚时，有以易华仁的罪责以及罪行所导致的伤害等因素作为考量。

易华仁身为部长，坐在很高的位置，能在涉及公众利益的事件上引起重大影响力。法官昨表示，易华仁虽然没有主动找礼物，但也不能被描述为“仅是被动接受”。因为他蓄意犯罪，罪责也加重了。

法官也引述易华仁早前写给时任总理李显龙的信函，法官说：“（易华仁）表示他决不接受指控，他是无辜的，并表示他坚信自己会被无罪释放。”

法官表示，很难接受这些行为表明被告有悔意并希望作出补偿。

对此，陈庆文认为，法官解释他对于易华仁有悔意的论点作为减刑因素没有说服力，为此刑期没有因此被“打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