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窿头家14年赚50万 为让两女回到新念书而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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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06-23
Source: 狮城新闻

（新加坡讯）男子为非法放贷集团工作，一路从支援人员晋升为头家，在中国和泰国远程操控，把钱借给新加坡借贷人，14年间赚约50万元分成利润，被判坐牢51个月、罚款49万5000元。

被告是44岁的黄光成（译音），他面对9项抵触放贷人法令的控状。

案情显示，被告在2006年中接到一名前同事的电话，介绍他到中国当一间公司的“支援人员”，月薪2000元。被告因当时无业，因此飞到中国深圳，开始为非法放贷集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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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黄光成开始为非法集团工作时，每天必须拨打约150通电话找有意借高利贷的顾客。（示意图）

被告为非法放贷集团的一名“大头家”阿仁工作，每天早上11时至下午4时上班，拨打约150通电话找在新加坡有意借高利贷的顾客。非法放贷集团所收取的放贷利息为20%。

2008年一月，被告擢升为“阿窿助理”，可自行决定借出高达2000元的贷款，在批准贷款前需得到上级的同意，2000元月薪则维持不变。

同年7月，被告正式成为“阿窿”，可自行批准借出高达2000元的贷款，超过2000元的贷款则需得到头家的同意。身为“阿窿”，被告除了领取2000元月薪，也有20%分红，月收入为3000元至5000元。

2008年年底，团伙收到风声，指警方正在捣破非法放贷活动。在团伙的指示下，被告搬到泰国曼谷，并在那里继续经营放贷生意。

被告2010年返回中国，到了2014年底被提拔为“头家”，底下3名“阿窿”为他工作。身为“头家”，被告不再领月薪，收入全来自60%的分红。在扣除给底下有3名“阿窿”的工钱后，被告每月收入激增至1万至1万2000元。

2019年，“大头家”阿仁被捕后，被告就没有再参与犯罪活动。警方那时也发出紧急公报通缉被告。

据估计，被告在2006年至2019年间，共赚取约50万元分成利润。

被告为了让两名女儿回到新加坡念书，才决定回国自首。

被告在“大头家”被捕后，继续留在中国，并在一间酒类公司当销售经理。他因打算带6岁和11岁的女儿回到新加坡求学，而决定回国自首。

被告在去年11月1日早上6时40分，在抵达樟宜机场后被捕。

据之前报道，另一名同样涉及放贷生意的“头家”陈耀光（46岁，译音，新加坡籍）早前认罪后，被判坐牢13个月又两周，以及罚款6万9000元。他在中国深圳经营新加坡的放贷生意，三年里赚取逾23万元。

控方指被告犯罪时间长，集团很有组织性，至少有4个阶级，被告一个月可赚1万2000元，可见贷款人数多。

调查显示，若借贷人没还钱，被告就会通过助手安排跑腿或欠债人去进行寄信、泼漆、涂鸦、以及锁铁门等的骚扰行动。

控方在陈词时表示，被告是跨国犯罪集团成员，多年赚取大笔利益，要求法官判他坐牢54至60个月，罚款50万元。

根据刑事案件入禀和管理系统（ICMS）资料，被告没有缴付罚款，选择以坐牢33周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