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男争百万遗产败诉 一个关键字失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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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03-18
Source: 狮城新闻

（新加坡讯）富商生前立遗嘱将逾百万元遗产留给符合资格的内孙，唯一的内孙多年后想继承遗产，叔叔却指他不符合资格，叔侄为此对簿公堂，法官最后裁定内孙败诉。

起诉人是现年43岁的林·朱利安，两名答辩人分别是他的父亲林炳安和叔叔林东成，案件2月初开审。

《新明日报》报导，根据诉方索赔状，起诉人爷爷林坤耀生前有三名太太，父亲是第二位太太所出，叔叔则是第三位太太所出。这两位太太都是通过华人婚礼习俗嫁入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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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炳安和儿子都持有美国护照，林东成则是新加坡人。1992年，林炳安告知父亲说自己有儿子，父亲当时喜出望外。

得知有内孙后，林坤耀1992年6月立下遗嘱，其中一个条款是内孙可在他过世后的21年内（within），平分20%的遗产。他接着在同年9月立下额外文件，澄清内孙的抚养权和看管权都得在父亲手上，方可继承遗产。

1992年10月，林坤耀过世，起诉人父亲与叔叔成为遗产的信托人和管理人。

2022年8月13日，父亲通知起诉人，20%的遗产至少有101万5022.27元，他同意起诉人继承遗产，但叔叔反对，因此诉方把身遗产信托人和管理人的父亲以及叔叔告上法庭。

高庭法官近日发表判词披露，起诉人父母婚后移居日本，父亲1992年返新，起诉人则和母亲继续留在日本。

林炳安不久后跟母亲说，已和妻子分开。1993年，起诉人母亲移居香港，他自己则与亲戚留在日本。

1999年10月，起诉人母亲在香港法院办理离婚，他的抚养权以及看管权都判给母亲。

不过，诉方认为，爷爷指的抚养权和看管权期限应该是他过世当天，但辩方反对，坚称是过世后的21年。

法官最后裁定，参考遗嘱内在别处使用的within一词，倾向于这一词是指21年内，因此遵照遗嘱所阐明，爷爷过世后的21年内，内孙的父亲必须拥有内孙的抚养权以及看管权，才符合继承资格，因此判定诉方败诉。（人名音译）

**抚养权须属于父亲**

为了不让遗产落入外人手中，富商在遗嘱里加上补遗（codicil），阐明内孙的抚养权须属于父亲。

根据判词，林坤耀经营当铺和棕榈油生意，生前与太太们育有四男四女。庭上透露，他只有起诉人一个内孙。

为林坤耀拟定遗嘱的律师奈尔出庭供证时说，虽然知道有了内孙很高兴，但同时知道儿子与儿媳分居后，担心遗产若留给内孙，而内孙的抚养权在母亲手上，外人就会受益，因此加上遗嘱补遗。

**没能与唯一内孙见面**

富商立下遗嘱半年后就过世，没能与唯一内孙见面。

诉方说，林坤耀得知自己有内孙后很开心，并要求林炳安把儿子带回新加坡和他见面。

1992年6月，林坤耀立下遗嘱，10月20日，他开刀进行胸动脉手术，隔天因病发症过世，享年76岁，而直到过世，他都没机会见到内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