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机涉危险驾驶致死及多项交通违法将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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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11-28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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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警方将于2025年11月28日在法庭上，以危险驾驶致死及其他多项交通罪名，控诉一名35岁男子。

2025年11月24日下午约2时30分，警方接报指淡滨尼大道7巷与淡滨尼街42巷交界处发生一起汽车与电动辅助自行车（PAB）相撞的事故。67岁的男性自行车骑手被送往医院时已失去意识，随后不幸身亡。初步调查显示，该名35岁的男性汽车司机在事故发生后未向自行车骑手提供援助，涉嫌立即逃离现场，并弃置其车辆。此外，他未在24小时内向警方报案，且被发现驾驶时并无有效的驾驶执照。

经深入实地调查，并借助警方闭路电视录像，交通警察部队（TP）成功锁定该名司机身份，并于11月26日将其逮捕。

该名男子将面临以下罪名的控诉：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1)(a)条文，连同第64(2)条文读取，并依第64(6)条文处罚，罪名为危险驾驶致死；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35(1)条文，罪名为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条文，罪名为肇事后未停车；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2)条文，罪名为未报案；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条文，罪名为未提供援助；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122条文，罪名为弃置车辆致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当不便；

根据《1960年机动车（第三方风险与赔偿）法令》第3(1)条文，罪名为驾驶未投保的车辆；以及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96(1)条文，罪名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取走机动车辆。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4(1)(a)条文及第64(2)条文，危险驾驶致死罪最高可判处八年监禁，并吊销所有车辆类别的驾驶资格。若为累犯，刑期将不低于两年，最高可达十五年，并吊销驾驶资格。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35(1)条文，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罪可被处以最高1万新元罚款，或最长三年监禁，或两者并罚。若为累犯，可被处以最高2万新元罚款，或最长六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1)条文，肇事后未停车，以及第84(2)条文，未报案，每一项罪名均可被处以最高1,000新元罚款，或最长三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若为累犯，可被处以2,000新元罚款，或最长六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84(3)条文，肇事后未提供援助并导致他人死亡，可被处以最高3,000新元罚款，或最长12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若为累犯，可被处以5,000新元罚款，或最长两年监禁，或两者并罚。此外，违法者可能被吊销所有车辆类别的驾驶资格至少12个月。

根据《1960年机动车（第三方风险与赔偿）法令》第3(1)条文，驾驶未投保的车辆，可被处以最高1,000新元罚款，或最长三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并吊销所有车辆类别的驾驶资格。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122条文，弃置车辆并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当不便，可被处以最高2,000新元罚款，或最长三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若为累犯，可被处以5,000新元罚款，或最长六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96(1)条文，未经车主同意擅自取走机动车辆，可被处以最高1,000新元罚款，或最长三个月监禁。

交通警察部队借此提醒所有驾驶者，务必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道路安全。驾驶者必须确保自己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类别相符的有效驾驶执照。一旦涉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停车并提供援助，例如呼叫救护车，确保伤者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肇事后逃离现场而不提供援助属刑事罪行。警方将坚决执法，严惩任何漠视交通法规、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行为。

 **附件**

**事故现场照片** **![司机涉危险驾驶致死及多项交通违法将被起诉](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80/17801463.avif?0)**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11月28日 凌晨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