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讯)已婚男涉与同谋搭讪妇女,在她醉倒后伺机送她回家再强奸,结果被判坐牢15年鞭打12下和赔偿;他不满上诉,但遭三司驳回,获准延期服刑后妻子还为他交保。
被告是42岁的新加坡男子傅津津(译音),他在2021年1月30日晚上11时50分,强奸一名案发时33岁的妇女。
〈新明日报》早前报导,被告称案发当晚自己是去为怀孕妻子买药油,因药房人多,便致电友人李杰(36岁)相约在荷兰村地铁站出口拿车。
受害妇女当晚则在登布西山一带庆生,随后到荷兰村酒吧续摊。由于她与女友人叫不到私召车,最终接受了上前搭讪的被告和李杰的顺风车邀请。
控方指被告在送妇女回家后,于深夜11时50分至隔天午夜12时10分之间强奸妇女。
被告不认罪,案件经审讯后,他于去年11月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坐牢15年、鞭刑12下,并须支付1万8524元1角2分赔偿金。他不满罪名与刑罚,前天向高庭提出上诉。
辩方律师在庭上指出,妇女事发时并非毫无意识,因为在李杰触碰她时她曾“推开他”,而妇女对被告没有反应,并不代表她当时失去意识。辩方同时指李杰的证词前后不一,不可采信。
高庭法官符晓平前天代三司宣读裁决时说,三司认同原审法官的判决,即妇女在事发过程中已完全无能力给予同意,李杰也证实并未听到被告曾征求妇女的同意。
被告最终获准延期至10月27日开始服刑。他的妻子前日也出席聆讯,并为其交付保金办理手续。

行车记录器录下对话
针对辩方称李杰曾作证指被告侵犯妇女时,对方仍能轻微摆动手部、证明其有能力反抗一事,三司并不认同。法官指出,这仅是轻微动作,且李杰也证实妇女在整个被侵犯过程中并没有明显反应。
此外,车内行车记录器录下了被告和李杰在犯案后的对话,两人皆认为妇女事发时处于无意识状态。他们还提到妇女在案发后醒来,担心对方已经看清被告的容貌。
针对刑罚,法官指出,虽然控方指被告属预谋干案,但三司认为被告跟踪妇女更多是在观察下手时机,并不构成“预谋干案”这一加重刑罚因素。不过,由于这对最终判刑影响不大,因此驳回被告对罪名和刑罚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