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成为国际海洋法法庭首个总部外审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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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0-06-12
Source: 狮城新闻

新加坡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6月11日）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白珍铉（Jin-Hyun Paik）法官通过线上仪式，代表双方签署示范协定（Model Agreement）。

根据该协定，新加坡同意为国际海洋法法庭及属下分庭提供适当设施，让法庭能在本地开庭，履行职能。

新加坡是全球首个与国际海洋法法庭签署示范协定的国家，让该法庭及属下分庭可在德国汉堡总部以外的地点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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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总部位于德国汉堡，是专门审理海洋法案件的国际机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生效。公约建立了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对所有海洋区域、对海洋的利用以及海洋资源做出了规定。公约也含有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公海有关的条款。

国际海洋法法庭设有简易程序分庭、渔业争端分庭、海洋环境争端分庭。法庭也可应当事方要求成立处理特别争端的分庭。

法庭由21名独立法官组成。法官的选举按公约各缔约国协议的程序举行。得票最多并获得参与表决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的候选人当选。法官任期九年，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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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法庭

值得一提的是，当年由菲律宾提出的关于中国“九段线”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所谓南海仲裁案，既不是向联合国属下的国际法庭提出，也不是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出，而是向另一个被称为“常设仲裁法院”提出。

常设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是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仲裁机构，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常设法院，而是一份由成员国提出的仲裁员名单，如果成员国将争端诉诸该院，便可在名单中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来审理。

常设仲裁法院是根据第一届海牙和平会议的建议于1899年建立，由于长期缺乏案源，影响力日渐式微。当时很多人也好奇，为什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出的南海仲裁案，不选国际海洋法法庭，而是去找一个鲜有人问津的常设仲裁法院。

另外，与国际法庭（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和国际海洋法法庭不同的是，常设仲裁法院并不是联合国的下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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