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董事涉洗钱、滥用电脑、失职及勒索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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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7-11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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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1日，现年25岁的李安·宾·拉欣（**李安**）在法庭上被控多项罪名：

一项协助他人保留犯罪所得利益的罪名，违反《1992年防止贪污、毒品贩运及其他严重犯罪（没收利益）法令》第51(1)(a)条（**CDSA**）；

一项为非法目的交出个人Singpass账户凭证的罪名，违反《1993年计算机滥用法令》第8(1)(b)条（**CMA**）；

一项身为公司董事未尽合理监督责任的罪名，违反《1967年公司法令》第157(1)条（**CA**）；

两项以威胁手段索取钱财的勒索罪，违反《1871年刑法典》第384条（**PC**）。

2022年12月，警方接获报案，指在2022年6月至7月期间，一家海外公司因商业电邮诈骗案，向“海王国际私人有限公司”（**Neptun**）的银行账户汇入约422万欧元。李安在案发期间担任Neptun公司的董事。

调查显示，李安涉嫌应一名身份不明人士的要求，代为注册Neptun公司，声称用于进口货物至新加坡。公司注册后，李安疑似将个人Singpass账户的登录凭证交予该人士，后者借此以Neptun名义开设企业银行账户，并接收上述422万欧元资金。因此，李安被控在明知且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为非法目的泄露个人Singpass登录信息，违反《CMA》第8(1)(b)条；同时也因协助他人保留犯罪所得利益，违反《CDSA》第51(1)(a)条。

此外，李安还被控在担任Neptun董事期间，未对公司事务进行任何合理监督，违反《公司法令》第157(1)条。另有一宗独立案件，指他威胁向公众披露被害人的敏感资料，除非对方支付钱财，最终成功勒索得手，因而被控两项《刑法典》第384条的勒索罪。

根据《CDSA》第51(1)(a)条，协助保留犯罪利益的罪行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或处以最高50万新元罚款，或两者并罚；《CMA》第8(1)(b)条规定，未经授权为非法目的泄露访问代码，最高可判处3年监禁，或处以最高1万新元罚款，或两者并罚；《公司法令》第157(1)条则规定，董事未尽合理勤勉义务，最高可判处12个月监禁，或处以最高5,000新元罚款；至于《刑法典》第384条的勒索罪，可判处2至7年监禁，并处鞭刑。

网络诈骗，尤其是跨境或海外实施的诈骗案，已成为严重犯罪问题。新加坡对此类诈骗及其相关的洗钱活动持零容忍态度，所有涉案人员将依法严惩。警方提醒公众，任何人若允许其个人或公司银行账户被用于接收或清洗犯罪资金，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7月11日 上午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