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华仁并非尽早认罪 法官：无法给予30%刑罚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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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10-04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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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华仁离开高等法院。（图：黄歆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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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交通部长易华仁收受贵重物品和妨碍司法公正，被判监禁一年；他获准下在7日入狱服刑。他也是在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下首个被治罪的前部长。来听听法官判刑的理由。 

62岁的前交通部长易华仁昨天（3日）被判坐牢12个月，法官下判时明确表示，无法给予他30%的尽早认罪刑罚折扣，因为易华仁并非尽早认罪，要为自己的“策略”付出代价。

易华仁今年1月18日首次被控，直到今年9月24日认罪之前，他都坚称要抗辩，也坚称自己是清白的。

控方在9月24日修改控状后，易华仁认罪，代表律师以此陈词说易华仁在第一时间认罪，理应获得认罪减刑指导原则下的30%刑罚折扣。

但高庭法官洪承利下判时反驳辩方的说法， 指出易华仁并非在被控的最初阶段认罪。

法官指出，易华仁原本可以早些针对贪污控状以外的控状认罪，但他却打算针对包括刑事法典第165条文控状和贪污控状在内的所有控状抗辩，所以必须为他选择的“策略”（tactical choices）付出代价。

易华仁的代表律师文达星高级律师在为他求情时，要求法官考虑到易华仁在控方修改控状后第一时间认罪，给予他30%的刑罚折扣。法官说：“这个论点无法说服我。”

法官接着解释，易华仁在最初面控时并不认罪，甚至屡次在公共场合指他面对的控状不实，甚至在提交给总理的信函中坚称自己的清白，因此难以认同这是有悔过之心的行为。

法官认为，这显示易华仁并非第一时间认罪，所以不能按照一般的认罪判刑指导原则，就所有控状给予他30%的刑罚折扣。

控方是在上周二（24日）把易华仁原本面对的两项抵触防止贪污法令控状，修订为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的控状。易华仁最终面对34项第165条文的控状，指他以公务员身份收受贵重礼物与好处，以及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的控状，并针对其中五项控状认罪，其他控状在量刑时纳入考量。

跨机构判刑咨询团去年8月发布认罪减刑指导原则，建议法庭让被控后就表明有意认罪的罪犯，最多可获减刑30%，旨在鼓励有意认罪的被告在司法程序开展时尽早认罪。根据认罪减刑指导原则，减刑分四阶段，即过堂、审前会议和审讯前后，减刑幅度也从30%递减至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