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友询问：在新加坡离职，剩余的年假(AL)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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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8-05-25
Source: 狮城新闻

在新加坡，通常员工从公司离职时，可以和公司商量如何处理剩余年假。比如最后几天休完年假，公司照付年假薪水；或者工作到 notice period（通知期限）的最后一天，剩余年假折现。

这些虽然已经是职场惯例。有网友前两次换工作，也都是在最后几天拿完年假走人，和公司好聚好散。可是，有一个朋友就没有这么幸运了

朋友因为离职时还有10天年假，所以打算最后几天把年假休完。结果HR 邮件却说“use the 10 days annual leave to offset notice period in order to bring forward your last working day”（用10天年假抵消“通知期限”时间，提前最后一个工作日） 。

而不是“take the annual leave in the last 10 days”（用年假代替最后10个工作日）。离职这个月的薪水就只付到工作的最后一天，年假全被抵消掉，一分钱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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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我又去mom网站查有关规定，果然 “use your annual leave to offset the notice period”和“take leave” 是不一样的。前者有年假薪水，后者没有。个人认为事实上没有任何区别，只是说法不同。

之前从来没听说过类似的事情。感觉HR是在有意误导，要员工抵消“通知期限”而不是结算年假。所以大家离职时如果想要在最后几天请假，**请一定说明是 “take leave” 而不是 “offset notice period”。**

**这边也有专业HR人士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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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当事人去找人力部即可，比如：最后一天工作日是10号，剩余3天年假，offset的意思是7号最后一天上班，但工资结算到10号，如果当事人的确工作到7号，并且工资只结算到7号，不管hr怎么写，这是文字游戏，如果事实非常清晰，去人力部投诉吧！

只要是已离职的劳动合同申诉，人力部官员开场第一段全部是问工资是否结算清楚，然后才进入下一段，让当事人自己先去人力部申诉，如果他的事实清晰，人力部会找雇主安排会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