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头目”上诉被驳回 判监28年鞭24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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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9-05-09
Source: 狮城新闻

（新加坡8日讯）街头党头目坚称从未强暴13岁少女，自己只是帮同党追求对方，但上诉庭认为，被告手机里的裸照、短讯记录，以及其他证人的供词都是强而有力的作证，为此驳回被告的上诉，须坐牢28年和鞭打24下，即日起入狱服刑。

新加坡《联合晚报》日前报道，26岁男子许荣光3个月内3次强暴13岁少女，不仅用扳钳砸墙威迫少女就范，事后还逼她拍裸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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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许荣光以需要时间陪伴父母亲为由，要求展期一周才开始服刑，但被上诉庭驳回，即日起入狱。 （档案照）

强奸案发生于2013年11月至隔年1月之间，地点包括蔡厝港第一乐广场旁一栋建筑的楼梯口，以及蔡厝港弯第672A座组屋的楼梯口。

正职为销售员的许荣光其实是街头党的头目，他被指利用党派头目的身份，威迫少女和其他党友就范，包括恐吓他们不准揭发他的罪行。

许荣光一共面对12项控状，包括强暴少女、逼她口交、恐吓少女及打伤党友等。去年4月被治罪的他经不服罪成，今早上诉至最高法院上诉庭。

代表律师邹天齐在上诉陈词时指出，受害少女的口供有许多不一致之处，例如遭强奸的次数，法官不应凭如此不可靠的供词来定罪。

不过，大法官梅达顺代表三司发表口头裁决时说，尽管少女的供词有些许出入，但本案有许多强而有力的作证，足以将被告定罪。

这包括手机简讯记录揭露被告曾告诉同党，他打算与少女发生性行为。被告手机的“寄出”存档中有少女的裸照，显示这照片应该是被告所拍下的。而且，至少三名证人在案发后看到被告与少女从楼梯口走出来。

**少女没诬赖被告动机**

大法官认为，数名证人一起做假口供来诬赖被告的可能性不大，而且少女也没有诬赖被告的动机。即使少女有意陷害被告，她也没必要谎称遭被告强暴三次，因为要对三次“罪案”做假口供的难度更高。为此，三司决定驳回被告的上诉。

一身黑衣装束的被告闻判时显得镇定。他通过代表律师向三司要求，展期一周后才开始服刑，因为他想花点时间陪伴父母亲。但三司没有批准，并且谕令他即日起服刑。

**怂恿侵犯 党友拒绝**

被告强奸少女后，还把她当“货物”送给其他党友，怂恿他们侵犯少女。

审讯期间揭露，2013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约少女到蔡厝港第一乐广场旁一栋建筑的楼梯口，过后使用扳钳砸墙，恐吓少女为他口交，强奸她后逼她脱光衣服拍下裸照，传给党友符一鸣。

数周后，被告把少女带到蔡厝港弯第672A座组屋的楼梯口强奸，两名友人目睹这一幕。

过后，被告甚至怂恿两名友人和少女发生关系，把少女视为“货物”一般，并称可“用完即丢”，但党友们拒绝这么做。

2014年1月25日，被告原本约了少女在同一座组屋单独见面，少女害怕被告会对她不利，要求符一鸣同行。

岂料，被告第三次强奸少女，接着要求她跟符一鸣合拍不雅照，还将照片拼贴起来，发给朋友放上网。少女发现裸照在网上疯传后，终于报警揭发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