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100年前百货公司竟有出售枪支！　禁枪路比想像中崎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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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1-03-31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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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的新加坡，百货公司内有公开出售枪支。（海峡时报） 

**作者 何盈**

**美**国咨询公司盖洛普（Gallup）2020年《全球法治》报告透露：新加坡整体的法治指数排全球第一，得97分；而97%本地受访者认为，即使半夜走在街上也不担心。

暴力刑事案逐年减少，涉及枪械的案件近年更是沉寂。因为，在新加坡“开枪者死”！连携带玩具枪干案，也得蹲大牢挨鞭刑，犯罪分子皆谈枪色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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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枪越做越真，能以假乱真。（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1年，政府进一步出台跟军火与枪械相关的新法案——枪支、爆炸物和武器管制法案（Guns, Explosives and Weapons Control Bill），并于1月5日在国会上三读通过，规定未经授权拥有枪械或枪械主要部件的三维打印蓝图，属于犯法。

提出新法令的主因是：面对恐怖主义威胁危害人类的大环境，加上人们可以轻易地从网上获取制造危险武器的信息，这些都威胁着我国的安全。

除此，政府也收紧枪械及爆炸物的监管条例，规定靶场和油漆弹射击场业者，必须申请执照。

**入口枪支曾经在新加坡是合法的**

回首我国的“禁枪令”，可说是“枪路崎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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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作者整理。（红蚂蚁制图）

随着时代、随着国际局势再三修订，最重要的目的是：确保社会安宁与国民安全。

二战之后，百废待兴，政局未稳，社会失序，还未独立的岛国，罪案频仍，枪支泛滥，匪徒无法无天，持枪打劫与绑票案层出不穷，逐年增加。

其实，早在1920年，入口枪支却是合法的。当年8月10日《海峡时报》第八页有则显眼的售枪广告，打广告的竟然是然利直（John Little）百货公司。

百货公司公然卖枪，对生活在太平盛世的今人来说，确实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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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8月10日，然利直（John Little）百货公司在《海峡时报》第八页刊登显眼的售枪广告。（NewsPaper SG截图）

1924年的《海峡时报》报道，当时的歹徒和私会党徒估计拥有上万支自动手枪，数以千计的子弹。有枪在身，如虎添翼，歹徒不但持枪打家劫舍，而且还恶向胆边生，遇上警探，动辄开枪拒捕，或是当街驳火。

1942到1945年日据时代，日方严控军火，以枪为主的刑案沉寂一时。日军投降后，这类案件死灰复燃，变本加厉，警匪枪战造成的死伤案件开始增加。

当时枪支与子弹分别从邻国，通过海陆空流入，卖枪与租枪组织前仆后继，活跃横行。区区数十新元，便可购得一把手枪，子弹则另外付费。枪与弹是分开买卖的。

1945年10月13日，警方成立无线电警署，为了协助刑事侦查局（CID）对付私会党徒与盗匪，特别命名为“匪党取缔与无线电组”（Gangs and Radio），透过无线对话机，加强调查军火与枪械的流动。

除此，警方也展开了大规模的扫荡行动。单单在1946年的一次行动中，警方动员了500警力，包括280名制服警察，70名警官与暗探，以及110个英军伞兵，扫获大批枪弹，瓦解多个黑枪集团。

与此同时，警方也挑选了一批干员接受特别训练，并且跟军方以及马国军警紧密合作。刑侦局的暗探，奉命“枪不离身”，以便随时随地在面对凶悍的枪匪时，可以派上用场，“放枪一搏”，执行“格杀令”！

直到独立建国之后，从70年代开始，政府严刑峻法控制军火与枪械，大举扫荡不法分子，加强边防管控，这类暴力刑案才逐年减少。

**黑枪泛滥 盗匪横行**

1960到1970年代中期，新加坡全岛罪案逐年增加，特别是抢劫案。

警方的记录显示：1968年全年接获1067起抢劫案的报案，1971年翻倍至2146起，1972年减至1715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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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三名男子（其中一人持枪）到香港汇丰银行抢走23万5000元，是当年新加坡最大宗的持枪银行抢劫案。（海峡时报）

当中持械劫案，包括用枪、刀或其他危险武器抢劫的案件，也从1969年的473起激增到1972年的939起。单单持枪抢劫，1971年有93起，1972年稍微减至79起。

可是，到1973年上半年，却又回升到127起，每月平均发生21起，而且多起还涉及匪徒开枪。

由于黑枪泛滥，枪匪横行，搞得人心惶惶，因此，政府决定出台军火法令，对枪匪施以重罚，包括强制死刑。

军火法令（Arms Offences Act媒体一度译为军火犯罪法令或枪械犯罪法令），是在1973年11月30日，透过国会三读通过，并在1974年2月8日生效。军火的范围涵盖：手枪、气枪、炸弹，以及手榴弹等。

**法令五大重点** 

使用或企图使用军火（枪械）伤残他人者，只要控方证明他存心这样做，一旦罪成，最高处罚是死刑。

贩卖与拥有军火者，也面对死刑或终身监禁加鞭刑（50岁以下的男性）的处分，而且，只要非法拥有两把以上的枪械，都可当作是贩卖军火论。

凡与拥有或携带军火者同伙，亦属同罪。

屋内藏有军火，而无法举证证明不是属于本身的，也触犯了相同的军火罪。

与使用军火者（持枪者）为伍的从犯，罪责与处罚亦与主犯相同。控方不必举证证明他们对军火的使用具有共同的意旨。原本的法令，共同意旨的举证是必须的。[](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3MDIwOTEwNw==&mid=2247514111&idx=3&sn=58a5058a51fbb8cf40ed49d0bf69cf3e&chksm=ce93b4c3f9e43dd5a285598195bf280e24bc38c1c2e6ba9f8baaf8b2356f51dbb54b6794cf43&scene=21#wechat_redi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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