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MU贪腐案反转：行贿者刑期为何减半？

URL: https://www.shicheng.news/v/7GjWW
Published: 2026-05-06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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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SMU贪腐案反转：行贿者刑期为何减半？](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85/17850381.avif?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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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管理大学（SMU）的一起贪腐案最近有了新进展，一名行贿超过21.6万新元的公司董事，上诉后刑期竟然被砍了近一半。

回扣风波：SMU里的“生意经” 

这起案件的核心人物，是48岁的林贤龙（Kenneth Lum Hsien Loong），一家营销与活动公司IAM的董事。而把他拉下水的，则是新加坡管理大学（SMU）旗下专业培训机构SMU Academy时任业务发展副处长的陈多喜（Christopher Tan Toh Nghee）。

2017年，林贤龙的公司IAM与SMU Academy签下合作，一边推广大学课程赚取佣金，一边提供呼叫中心服务收取月费。这本是一桩正当生意，但很快就变了味。

合作没多久，陈多喜就找上门来，向林贤龙索要“回扣”。林贤龙答应了，开始将公司每月佣金的25%和3500新元的管理费，悄悄塞给陈多喜。到了2019年5月，陈多喜胃口更大，以“别家给得更多”为由，要求在月入超10万时，将回扣比例提高到30%。林贤龙再次妥协。

就这样，林贤龙累计向陈多喜行贿超过21.6万新元。最终东窗事发，他因触犯《防止贪污法》下的10项罪名，被地方法院判处两年零四个月监禁。

惊人减刑：高庭为何“手下留情”？ 

林贤龙不服，一路上诉到高庭。今年4月29日，由三司会审的高等法院推翻原判，将他的刑期大砍至一年零三个月，近乎减半。

高庭为何如此“手下留情”？判决的**关键**在于两个词：危害（harm）和罪责（culpability）。法官指出，没有证据表明这笔交易给SMU造成了任何“可量化的损失”。说白了，生意照做，课程照卖，大学账面上似乎没亏钱。

更**关键**的是，法官认为，整件事是SMU副处长陈多喜主动索贿。林贤龙给钱，是为了“维持合法的商业关系”，并非要谋取本不属于他的机会。从这个角度看，他更像是一个被动的参与者，而非主动的破坏者。

作为对比，主动索贿的陈多喜不仅收了林贤龙的钱，还从另外两人处收受贿赂，总额超过47.2万新元，最终被判监禁三年半。两相比较，陈多喜的罪责显然重得多，这也让高庭认为，对林贤龙的原判“明显过重”。

法律焦点：SMU算“公共机构”吗？ 

虽然刑期减了，但林贤龙想彻底推翻定罪的请求，早前已被驳回。他上诉时抓住了一个核心法律争议点：SMU到底算不算《防止贪污法》里定义的“公共机构”（public body）？

这个问题之所以**关键**，是因为根据新加坡法律，一旦贪污案涉及公共机构，最高刑期将从五年猛增到七年。林贤龙的律师正是想通过论证SMU不是公共机构，来为他减轻罪名。

《防止贪污法》对“公共机构”的定义颇为拗口，大致指服务于“公用事业”或管理公共资金的机构。控辩双方就“公用事业”到底指什么展开了激烈辩论。

最终，由首席大法官梅达顺（Sundaresh Menon）领导的法官小组一锤定音：SMU符合“公共机构”的定义。法庭认为，高等教育属于“公用事业”，而SMU是依法设立、有权管理公共资金的大学。因此，尽管林贤龙刑期减了，但案件的性质和所适用的法律框架，并没有改变。

📌 要点总结

✦ 公司董事林贤龙因向SMU副处长行贿超过21.6万新元，上诉后刑期从2年4个月减至1年3个月。 

✦ 高庭认为林贤龙并非主动行贿，且未对SMU造成实质经济损失，因此原判过重。 

✦ 法庭最终裁定SMU属于《防止贪污法》下的“公共机构”，适用更重的刑罚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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