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多年前两次非礼幼女 狼父判监1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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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7-01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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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图：iStock）

一名71岁男子因在20多年前猥亵当时年幼的女儿，前天（29日）被判坐牢16个月。

受害人当时年龄介于五岁到七岁之间，现年32岁。为保护她的身份，法庭下令媒体不得公开被告的姓名。

新传媒亚洲新闻台CNA报道，被告早在去年7月就被裁定，在1999年至2001年期间两度非礼女儿。

受害人供证称，父亲曾在她身体不适、在客厅沙发小睡时对她下手。另一次猥亵也发生在客厅，当时母亲经过并制止被告。

没有其他人目睹事件发生，受害人的母亲则否认事件发生。

受害人在审讯中表示，类似事件经常发生，估计自己曾被猥亵50到100次。她曾向两名男友倾诉自己遭到父亲非礼的事。

受害人后来在一次家庭旅行中难以忍受与父亲同在一处，最终情绪爆发，在2015年8月搬离住家。

受害人曾在海外求学，之后回到新加坡，成年后报案。她在庭审时解释，自己曾处于否认状态，不愿面对父亲对她下手的事实。

即使后来逐渐意识到遭到侵害，她也不愿他人知情，因为觉得这是“极其羞耻的事”。

控方指出，受害人延迟披露案件，不应影响她证词的可信度。

辩方：被告健康问题重重 不适合在监狱服刑 

被告的辩护律师锺庭辉向法官请求司法宽恕（judicial mercy），指以轮椅代步的被告患有多种疾病，包括末期肾衰竭，不适合在监狱内服刑。

钟律师也希望法官判被告当庭释放，称受害人之所以告诉母亲自己被父亲性虐待，是为了向母亲讨钱好搬出去住。

他还指受害人“似乎把人生中许多不幸归咎于有关性侵事件”，并曾因学业或感情压力导致精神崩溃而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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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国家法院。（档案照：亚洲新闻台 CNA/Ili Mansor）

法官：案情不符合司法宽恕条件 

法官指出，这起案件涉及滥用信任、受害人当时年幼弱势，以及她遭受心理伤害的证据。

她判刑时指出，猥亵行为属于皮肤接触，受害人当时年幼，而且还是被告的亲生女儿。她也指出，被告没有前科，但因不认罪，因此不获减刑。

针对被告的健康问题，法官说，监狱具备足够的医疗体系，而本案在报应、惩罚与威慑方面的需要非常强烈。

监狱方面也已经确认，如有必要，可将囚犯转介到公共医院接受治疗、管理病情。他在服刑期间也可接受洗肾治疗。

法官也表示，本案中犯罪者的情况并无特殊之处，不足以行使司法宽恕，但表示她在量刑时愿意将被告的健康状况纳入考量。

被告有意对定罪和刑罚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