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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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3-03-17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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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是城市国家，全国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税收收入**是新加坡政府主要财政来源，政府将税收收入用于促进实现经济及社会发展目标。新加坡税收政策的**根本宗旨**是：保持企业和个人的税率都具有**竞争力**。保持企业税率的竞争力将有助于新加坡继续吸引外资。

新加坡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新加坡**不对资本利得征税**，同一集团内的企业可以合并纳税，亏损弥补可无限期向后结转或向前结转一年。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①按照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企业**；

②**在新加坡注册的外国公司**（如外国公司在新加坡的分公司）；

③不在新加坡成立但按照新加坡属地原则有来源于新加坡应税收入的外国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除外）。

**企业所得税和一般税务豁免**

**公司税率：**从2010年课税年开始，新加坡公司不论是本地公司还是外国公司，其应纳税收入均按**17%**的税率征税。

**税收优惠：**虽然公司税率**持平于17％**，但公司有免税计划可帮助公司降低整体有效企业税率。

**新成立公司免税计划**

根据43年所得税法第1947条，在2005课税年度（YA）引入了新创业公司的免税计划，以支持创业和发展新加坡本土企业。

2018年财政预算案宣布，该计划的免税政策将从**2020课税年起进行修订**，因为对企业能力建设的其他支持已得到加强。

符合条件的公司连续 **3 个课税年度**的免税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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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公司免税计划的资格条件如下**：

所有新成立的公司都有资格享受免税计划，但以下情况除外：

从事投资控股业务的公司;

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投资或投资和销售的公司。

新成立的公司还必须：

①在新加坡注册成立；

②新加坡税务居民；

③在整个课税基期内，其总股本由不超过20名股东直接实益持有，其中：

a. 所有股东均为个人;或

b. 至少1名股东是持有公司至少10%已发行普通股的个人。

**公司的部分税务豁免**

公司在其第4个纳税评估年度以及所有其他公司将有权**无限期享受部分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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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企业所得税（CIT）回扣**

根据新加坡财政预算案公告，每家新加坡公司都有资格获得CIT退税。

以下是可申请各税务评估年度的CIT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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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税务指南

**1** **公司的定义**

出于所得税目的，以下被视为公司：

根据 1967 年公司法或新加坡现行法律注册或注册的商业实体。它通常有“Pte Ltd”或“Ltd”作为其名称的一部分；

在新加坡注册的外国公司，例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在新加坡境外注册或注册的外国公司；

独资或合伙企业不被视为公司。

**2** **评税基期及课税年度**

公司应对上一财政年度的收入进行征税。

这意味着在2020财政年度赚取的收入将在2021年征税。在税收方面，2021 年是**课税年 （YA）**，因为这是公司收入被评估纳税的一年。

为了评估税额，IRAS会查看收入，支出等。在本财政年度内。本财政年度称为“**基准期**”。

**评税基期一般为课税前12个月**。

**以下是基于不同财政年度结束的评税基期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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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的外国来源收入豁免条款**

汇入新加坡的外国收入应在新加坡纳税。然而，新加坡所得税法（ITA）第13（7A）至13（11）条文说明，公司可以从外国来源的收入豁免计划（FSIE）中受益。（请注意，该海外国家的公司税率需**至少是15%**，并且该笔收入已经在该海外国家纳税，豁免计划才可行。）

**外国来源收入类别：**

i. **来自海外的股息** – 来自海外的股息。如果是由非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支付。

ii. **外国分行的利润** – 新加坡公司在外国注册分行所产生的任何利润。不适用于外国分行的非贸易或非生意性质收入。

iii. **来自海外的服务收入** – 居民纳税人通过在海外的固定营运场所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任何收入。

**4** **双重征税**

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的外国来源收入在海外被征税，并且该笔收入汇入新加坡时，将会发生双重征税情况。但是，根据新加坡税务局（IRAS）的外国税收抵免（FTC）计划，同一笔收入，公司可以申索抵免，即在外国缴纳的税可抵免新加坡的应纳税。

**有两种类型的抵免或减免：**

i. **双重税务减免（DTR）** – 新加坡已经签署了20多项自由贸易协定（FTA），以及74个全面的和8个有限的避免双重税收协定（DTA），以促进跨境贸易，并使到在新加坡的公司减轻他们的海外扩充的成本。因此，双重税务减免(DTR)是避免双重税收协定（DTA）提供的减免，以抵消双重征税状况。

ii. **单边税收抵免（UTC）** – 在没有避免双重税收协定（DTA）的地方，如果有以下情况汇入的收入，则允许单边税收抵免（UTC）:

· 来自专业、咨询和其他服务的收入

· 版税收入

· 股息收入

· 就业收入

· 分支利润

**5** **新加坡外国税务抵免集中系统**

**（FTC Pooling System）**

外国税务抵免集中系统于2011年推出，旨在为企业申索外国税务抵免（FTC）提供更大的灵活度，减少外国收入的应付税，并简化税收合规。与外国来源的收入豁免计划（FSIE）类似，该海外国家的公司税率需至少是**15%**，并且该笔收入已经在该海外国家纳税，FTC才适用。

**内容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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