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商人指前夫私吞近55万租金　法官：租金应列婚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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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03-22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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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讯）女商人和迷你超市老板离婚，指对方收取3间房产的租金时，少存了55万新元入联名户头，前夫否认私吞，法官查看记录后，判前夫需要将21万多新元租金列入婚姻资产。

根据判词，女商人拥有多样化的生意，前夫则拥有一间迷你超市，两人用公司名义以及两人名义购买数间房产，包括新加坡德惠巷、奥云路、兀兰花梨木通道的房产。

夫妻两人将房产出租，再用租金支付房贷及其他费用，前夫负责收租以及续约事宜，并把租金存进两人的联名银行户头。

后来，两人离婚，并于2019年12月23日取得临时裁决。女商人称部分租金未存入联名户头，要求前夫将这些租金款项也列入婚姻资产。

针对德惠巷房产，女商人指一共少了22万7309余新元租金，但前夫称租金已入账，每月的房贷都按时还清，否认将租金用于个人开销。

女商人也指奥云路及兀兰花梨木通道的房产租金，分别少了26万余新元以及6万5000余新元。

前夫则称，奥云路的租金不足以支付房贷，反而需要倒贴钱。至于兀兰花梨木通道的房产，前夫则说，有时没有租户，无法以租金支付房贷。

法官指出，虽然德惠巷房产的房贷准时支付，但有些月份没有租金存入户头，形成预期和实质租金的落差。 

“男方有时会把租金存入其他联名户头还其他贷款，有时存入私人银行户头，用来支付部分共同费用，再把余额存进联名户头。”

法官指出，双方只同意用租金支付房贷以及房产相关费用，虽然男方是用租金支付其他房产的费用和女佣薪资，但他没有权利那么做，因此德惠巷房产租金有15万新元，应该被列入婚姻资产。

针对奥云路房产，法官则无法判定是否存在落差，但男方出示的银行转账记录和支票显示，租金确实不足支付房贷，法官因此不把26万余新元算入婚姻资产。

至于兀兰花梨木通道的房产，法官指男方称有3名租户拖欠租金，但没有出示证据，因此这6万5000余新元须纳入婚姻资产中。

法官也指出，女方的多数时间用于管理生意，男方则照顾3名小孩的教育和需求，最终判女方获得59%的婚姻资产，男方则获得41%婚姻资产，以及孩子的抚养权。

对于女商人称，公司在2005年成立， 当时两人已经分居，所有贡献都是她独自一人，前夫没有任何贡献。 另外，另一间公司是在临时裁决出来后才成立。

但法官指出， 两人在2007年和好，2005年成立的公司仍持续运作直到去年1月30日关闭，另一间公司创业资金则来自两人的生意，因此分别把8万余新元及15万新元纳入婚姻资产。

女商人称为生意入更多心血，前夫解释是为了挽救婚姻才自愿放弃所有权。

分配两人合开的生意时，女商人称贡献较多，前夫的贡献早就获得赔偿。

女商人透露，早前支付男方5万新元，让他放弃生意的所有权，因此所利益应该归属自己。

前夫则认为，双方平等做出贡献，之前是因为对方威胁要离婚以及退出所有生意，为了挽救婚姻，才自愿放弃所有权。

法官认为，双方投入的创业资金相似，但女方有更多经商经验，两人在2007年合开的生意，在2017年发展成12家分店。

当时女方也为娘家的家族生意工作，法官认为，男方尽可能协助业务，也协助收租和更新租约的协议，意味女方过去几年更深入涉及生意的运营。

最终，法官判女方获得65%的生意利益，男方则获35%。

根据文件，前夫也拥有金文泰道一处房产，他解释，那是父亲于1990年所购买，但父亲在2009年过世，他和母亲自然成为共同屋主。由于房贷尚未清，两人用房子的月租8000新元，支付4000新元房贷，余额则用于私人开销。

女商人指出，这些租金属于婚姻资产，房产也应是婚姻房产。

法官指出，男方虽然是在2009年继承房产，但房贷是用婚姻期间收取的租金来支付，意味部分房贷是在结婚时偿还的，因此判其中14万余新元为婚姻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