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亿万富豪互撕，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揽“天价”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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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8-07-22
Source: 狮城新闻

近日，俄罗斯化肥大亨雷博诺夫列夫(Dmitry Rybolovlev)与瑞士自由港巨头伊夫·布维尔(Yves Bouvier)之间总价高达10亿美元的“天价”官司在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对簿公堂。

俄罗斯富豪雷博诺夫列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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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新加坡永久居民身份的布维尔在新加坡和卢森堡经营“自由港”仓储生意，为全球富豪提供艺术品及其他奢侈品的仓储服务。2003年，经人引荐，布维尔结识了俄罗斯富豪雷博诺夫列夫，并帮助他通过自己的投资公司“MEI Invest”买入了38件艺术品进行收藏，其中包括梵高、毕加索、莫迪利安尼和高更等人的天价名作。2014年12月，雷博诺夫列夫发现布维尔不仅收取了佣金，还将购藏艺术品的价格抬高并从中私吞了10亿美元。但对于雷博诺夫列夫的指责，布维尔坚决否认并主张自己有权以一个独立卖家的身份确定艺术品价格。

在瑞士经营艺术品仓储业务的布维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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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当时雷博诺夫列夫是通过其家族信托持有的“Accent Delight International and Xitrans Finance”公司从布维尔的投资公司买入的艺术品，因此Accent and Xitrans在递交给新加坡法院方面的文件中认为布维尔作为代理商有失职、诈欺虚报价格和私扣秘密利润等问题。另一位在这场官司中有着连带作用的保加利亚人Tania Rappo也一同被起诉。

去年7月，原告方取得了玛瑞瓦禁令并申请冻结被告方的资产，但仅一个月后这项禁令便被上诉法院解禁。此外，布维尔方面还申请新加坡方面将此案暂缓办理，因为其代理律师认为双方之间的艺术品交易最初是在瑞士进行，而且四幅画作也是遵从瑞士法律进行的协议，因此案件应该在瑞士办理更为合适。

但雷博诺夫列夫的公司Accent and Xitrans方面坚持认为，布维尔在新加坡生活、经营业务，而且有大量资产存在于新加坡，因此案件应该在新加坡审理。此外，据报道，布维尔在2009年到2014年间，经手的总价值14.5亿美元的22笔交易都发生在新加坡。

在两位大咖即将开撕之际，小编先来给大家普及一下这个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ICC）。



**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成立背景：**

2015年1月5日，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SICC）投入使用。自此，新加坡将首次可以承接由国际大法官审理、可由外国律师代理的高价值、复杂的跨国商事案件。新法庭旨在将国际仲裁中最优质的仲裁实践与新加坡的法律体系相结合，进一步加强新加坡作为纠纷解决的国际中心的地位。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的设立将被视为一项重要的里程碑，其与海运业参与者的联系也将日趋紧密。鉴于因商务合同产生的纠纷日益复杂，加之海运业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国际商事焦点，较之仲裁，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在解决跨境纠纷上将提供一种更具竞争力且更趋经济的选择。

为建立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SICC）法律架构，新加坡律政部高级政务部长英兰妮本2014年10月7日于国会提出新加坡宪法（修正）法案和最高法院司法权法令（修正）法案一读。将允许新加坡法庭审理外国商业案件，因此新加坡可成为提供国际商业纠纷案件有关仲裁、诉讼和调解等服务的区域中心。

**最高法院及国际商业法庭委员法官名单：**

总统陈庆炎博士听取了李显龙总理的建议，于成立之日委任了两名新的高庭司法委员、首批五名最高法院高级法官，以及首批11名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国际法官。任何由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管辖的案件均将由独任法官或三名法官进行审理。

两名高庭司法委员：蔡利民 （任期两年）和符志福（任期三年）

五名最高法院高级法官：陈锡强，简廷照、赖秀珠、陈利明和翁安德烈，任期三年。

11名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国际法官：他们分别来自美国、澳大利亚（3名）、奥地利、法国、英国（3名）、香港和日本。（任期三年）

注：司法委员和高庭法官有同等权力，但法官是常任的，司法委员则有特定任期。

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简介

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系新加坡高等法院(SHC)下属的一个部门，有权管辖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纠纷：

具有国际和商事性质；

新加坡高等法院在其原有的民事管辖权下有权审理；以及

符合新加坡《法庭规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何为具有国际和商事性质的纠纷

根据新加坡《法庭规则》第110号令第一条的新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纠纷可定义为具有国际性质的纠纷：

各当事方书面同意将纠纷提交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管辖，且各当事方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

各当事方在新加坡均无营业地；

各当事方间商业关系的很大一部分发生于任一当事方营业地以外的国家；

与纠纷标的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位于任一当事方营业地以外的国家；

各当事方明确同意纠纷标的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有关。因任何商事关系引起的纠纷都将被视为具有商事性质的纠纷。

新加坡《法庭规则》第110号令第一条列举了一份未穷尽的商业交易的清单，其中包括：

提供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贸易；

投资、融资、银行或保险业务；

合资或其他形式的工商业合作；以及

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

根据以上定义，多数情况下，海事海商性质的纠纷将被定义为商事纠纷。

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的创新：

（1）可委托外国有资质的律师出庭

各当事方可以委托并由外国律师代表其在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出庭。外国有资质的律师是指未取得新加坡律师执业资质，但已在世界任一其他法域取得律师执业资质（并获得其执业法域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律师：

从事出庭律师职业满五年；且

可以熟练运用英语进行诉讼。

（2）离岸案件可委托注册外国律师代理

倘若该纠纷为离岸案件，各当事方可以委托注册外国律师代理，而无需新加坡当地律师的任何参与。所谓离岸案件是指该案件由于下列原因之一与新加坡无任何实质性联系，即：

新加坡法律并不适用于该纠纷，且纠纷的标的不受新加坡法律制约，也不由新加坡法律管辖；或者

该纠纷与新加坡唯一的连接点在于，各当事方选择新加坡法律为纠纷适用法律，并将纠纷提交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管辖。

弊端——执行

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的弊端之一是其作出的判决可能难以跨境执行。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作出的判决为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决，将可能因为缺少类似《纽约公约》的立法而无法像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那样易于执行。

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诚然已以其灵活的证据规则、广泛的律师选择和饶有经验的外国法官的审理，而为各当事方提供了除仲裁之外的另一种争议解决新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