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楼私人助理　专为外国客户找狮城“挂名”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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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04-30
Source: 狮城新闻

![律师楼私人助理　专为外国客户找狮城“挂名”担保人 ](https://www.shicheng.news/images/image/1743/17435216.avif?0)





（新加坡讯）律师楼私人助理兼做“特殊中介”，专门为惹上官司的外国客户找狮城人当挂名担保人，每寻得一人可赚至少1000新元外快，还会一步步教导“工作流程”，事后在法庭外完成“交易”。

《新明日报》报道，42岁被告卡丘艾哈迈德被指和一人达成协议，会豁免对方身为担保人所需负的责任。他是一家律师楼旗下一名律师雷维的兼职私人助理。

根据判词，2017年中，雷维告诉被告，若想赚外快，可以为他的外国客户找狮城担保人，这些外国客户或是本身被控，或是亲友面控。

雷维会先把涉案客户介绍给被告，并提供保释相关的必要信息，以及需要什么形式的担保金。他也会提供担保书（bail bond）、涉案信息等。

被告每“招募”一名狮城担保人，经协商后能赚取至少1000新元，双方会在律师楼或新加坡国家法院外“交易”，保释金则是另外支付。收到钱后，被告有权决定他要支付担保人多少酬金。

除了涉案客户给的钱，雷维也会给予一笔酬劳，数额一般上是根据找到的担保人数量而定，介于300新元至500新元。

被告负责交代担保人整个保释流程，以及他们所需要背下的资料，以便将涉案客户保释出来。 

根据提控的控状案情，2019年11月7日，被告找到一名担人以5000新元保释一名涉案客户，双方此事前并不认识，也没有见过面。

担保人和被告先在法庭外碰面，拿到一张写有涉案客户相关资料的字条再背下，然后在保释中心根据字条上的答案回答一系列问题，并在法官面前签下担保书，结束后在法庭外从被告手中拿到了500新元酬劳。

调查披露，该担保人于3月13日与11月4日，也为另两名涉案客户作担保人。

2017年底开始，被告持续犯罪了两年多，直到2020年1月7日才被逮捕，日前被判监6个星期，早前提出上诉。

**担保人完成一宗再接一宗**

2018年2月下旬或3月上旬，被告还招了一名“助理”为他分摊工作，助理可以从中获得700新元到750新元酬劳，这笔钱会和担保人分。

调查显示，被告与助理会与雷维沟通，将所有外国客户的资料都作好记录存档，包括保释金额、控状、客户资料，调查官联络等，好时刻跟进案件进度，担保人一旦完成一起案件，就可担任另一涉案客户的担保人。

案件结案后，法院将保释金退还到担保人的银行账户后， 担保人能获得保释金中的1000新元至3000新元，然后再把剩余的保释金转给被告或助理，后者取走自己应得的酬金后，才将余额还给涉案客户的亲友。

但若有担保人擅自从保释金中取走超过原定的酬金数额，则会被列入“黑名单”，被告和助理会展开“追债”行动。

**被充公的保释金 由被告亲友支付**

调查揭露，当涉案客户弃保潜逃时，雷维会通知被告，后者随即会联络涉案客户，并让担保人也尝试联系对方。

若48小时内还找不到人，雷维会建议被告和担保人报警，并“教导” 他们应该在报案记录中写什么，包括担保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来找寻涉案客户，但不果。

担保人在这过程中，无需支付被充公的保释金， 金钱形式的保释金会由涉案客户的亲友支付。

对于非金钱形式的保释金，担保人会申请分期付款，后续则由被告与助理负责，使用所获得的酬金共同支付。

**法官斥：衍生的司法后果显著且久远**

法官在判词中强调，要正确执行保释机制的首要原则，就是必须严正看待担保人的义务，所以他不认为被告所犯的罪，仅仅是损害了司法权威的声誉，随之衍生的司法后果是显著且久远的。

他认为，针对法院的欺诈行为已经削弱刑事司法系统的完整性，进而侵蚀公众对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担保人的责任应是确保涉案者不会潜逃，然而此案中的行为却违背了这样的宗旨，进而使得该机制变得毫无意义。

律师蓝国庆受访时说，担任担保人的条件包括必须成年并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 是被控之人的亲友，也必须是狮城人或永久居民，以及一名担保人只能为一个被告做担保。

“担保人的责任是确保被控之人按时出庭，如果对方弃保潜逃，担保人必须向法官证明他曾作出的相关努力，法官则会下令他最后被充公多少保释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