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公司经营必读】企业可能涉及的常见违规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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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09-09
Source: 狮城新闻

在新加坡，企业注册和运营需严格遵守法律和规定。由于法律知识的不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无意间触犯法律，这不仅对企业自身造成影响，还可能导致企业主和相关责任人面临法律责任。了解新加坡企业常见的违法和违规行为，有助于企业主和管理者识别并规避这些潜在风险，确保业务合法合规。

**《1967年公司法》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 

1\. 未注册办公地址：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应在新加坡境内拥有注册办事处，并确保该地址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每天向公众开放不少于3小时（周六、周日和公共假日除外）。违反此规定即属违法。

2\. 未通知注册处地址和办公时间变更：公司必须在注册办事处的地址、办公时间和开放天数发生变更后14天内，以规定格式向注册处提交通知。未提交通知即属违法。

3\. 未公布公司名称和注册号码：公司名称和注册号码应以清晰可读的形式出现在公司印章、商业信函、账单、发票、正式通知、出版物等上。违反此规定即属违法。

4\. 公司需至少有一名通常居住在新加坡的董事：每家公司应至少有一名通常居住在新加坡的董事。

5\. 因破产被取消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任何未解除破产的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参与公司管理，除非获得法院许可或官方受让人的书面许可。违反此规定可被处以罚款或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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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因某些罪行被定罪后，被取消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若犯有涉及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罪行、触犯《证券及期货法》第XII部分的罪行，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第232条受到民事处罚，将被取消担任董事的资格。

7. 因持续未提交文件而被取消担任董事的资格：若长期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发起人，也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参与公司管理。违反此规定可被处以罚款或监禁。

8. 未通知注册处董事、经理、秘书和审计师登记册的变更：公司应在相关变更发生后14天内向注册处提供通知。违反此规定即属违法。

9. 未按规定时间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必须遵守规定的时间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违反此规定即属违法。

**《2005年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 

1. 合伙人数量不足：每个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2名合伙人。若合伙人少于2人，且经营时间超过2年，则任何人都应对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在2年后经营期间产生的任何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并与该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2. 缺少经理：每个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应确保其至少拥有一名经理，该经理是自然人；已年满18岁并具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并通常居住在新加坡。

3. 注册办事处缺失：每个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应在新加坡境内设有注册办事处，所有通信和通知均可发送至该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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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变更登记细节未更新：任何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登记细节发生变更时，该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应当在变更后14天内，或者注册处根据申请允许的更长时间内，向注册处提交一份声明，说明变更的性质和日期，并包含规定的其他信息。

5. 年度偿付能力或破产声明未提交：每个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必须向注册处提交一份由其一名经理人提出的声明，声明该经理人认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可以偿还到期债务，或截至该日，该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或延长的时间内提交该声明，则该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可被处以不超过5000新元的罚款。

**《2008年有限合伙法》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 

1. 变更登记详情未通知注册处：每当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细节发生变更时，普通合伙人应在变更后的14天内，或注册处根据申请允许的更长时间内，向注册处提交一份声明，说明变更的性质和日期，并包含规定的其他信息。如果某人不再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当地经理，并且有合理理由相信普通合伙人不会向注册处提交声明，则该人可根据相关条款向注册处提交声明。

2. 停止营业未通知注册处：根据《2008年有限合伙法》登记的任何有限合伙企业停止营业时，普通合伙人应向注册处提交一份通知，告知注册处该有限合伙企业已停止营业。

3. 破产人担任经理的限制：任何未解除破产的人士（无论是由新加坡法院还是有破产管辖权的外国法院裁定破产），未经高等法院许可或法定受让人书面许可，直接或间接参与或涉及须登记的任何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1万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2014年商业名称注册法》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 

1. 登记详情变更未通知注册处：任何人士在登记详情或其所经营的业务的登记详情发生变更后，未能在14天内通知注册处。

2. 破产人参与管理：未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未经高等法院许可或法定代表人书面许可，直接或间接参与或涉及任何根据《2014年商业名称注册法》需要登记的人员所经营的业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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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经注册继续营业：需要注册的个人业主在新加坡开展业务时，未经注册而继续营业；使用与其注册商业名称不同的商业名称在新加坡开展业务；或在商业名称的注册被取消或终止后，仍以该商业名称开展业务。

4. 提供虚假信息：任何人根据《2014年商业名称注册法》规定向注册处作出任何声明或提供任何信息，而该声明或信息在任何重要细节上是虚假的，或由于遗漏了任何重要细节而属虚假的，并且他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该声明或信息是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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