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敞开国门 ，旅居新加坡的中国人飞回国可带多少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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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3-01-28
Source: 狮城新闻

封闭近三年的中国自2023年1月8日开放边境以来，不少旅居新加坡的中国人开启了疯狂飞回国状态，迫不及待与许久未见的家人团聚。

从8日起，入境中国的人不必进行核酸检测或集中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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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带上新加坡的银行卡，那么我们可以携带多少现金回国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关于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往来实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20000元。**

携带外币出境：

1.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2.携带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

3.携带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携带外币入境：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外币（对外挂牌收兑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海关予以放行；携带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外币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另建议如果有大额支付项目最好选择信用卡、储蓄卡等交易方式。确需携带超出限额的大量现钞的，应事先到外汇管理部门或相关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除了携带现金出入境有限额规定外，濒危动植物、活体动物、文物等的出入境也都有着明确要求。如象牙、砗磲等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没有国家濒管部门出具的允许进出口证书的情况下，禁止贸易、携带、邮寄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境；燕窝、鱼翅、海参、种子等动植物产品属于禁止携带入境的物品。还有各式各样的古董文物。 此外，针对旅客关心的涉税物品携带进出境，根据海关规定，居民旅客境外获取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相关拓展：**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外币”是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见附件1)；

“现钞”是指外币的纸币及铸币；

“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经营结售汇业务或外币兑换、外币储蓄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和外资银行及分支机构；

“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境、入境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当天多次往返”是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

“短期内多次往返”是指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

**第三条** **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第四条** 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见附件2)，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

**第五条** 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按以下规定验放：

一、**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二、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

三、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第六条** “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按以下规定验放：

一、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当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二、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15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七条** 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但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第八条** 出境人员向银行申领《携带证》，携带从自有或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存款证明向存款银行申请；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持规定的购汇凭证，向购汇银行申请。

银行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上述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第九条** 银行向出境人员核发《携带证》时，不得超过本行存款证明的金额或购汇金额核发《携带证》，银行核发的《携带证》每张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但可以低于5000美元。

**第十条** 出境人员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的，应当持书面申请，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银行存款证明，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外汇局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书面申请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5年备查。

**第十一条** 《携带证》应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或“银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

**第十二条** 《携带证》一式三联。原《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联由签发银行按月交当地外汇局留存，第三联由签发银行留存。原《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三联由签发外汇局留存。

**第十三条** 出境人员遗失《携带证》，原《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到原签发银行申请补办，原签发银行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材料无误后，向其出具《补办证明》(见附件3)，出入境人员凭银行出具的《补办证明》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补办《携带证》，银行应当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原《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应当在出境前，持补办申请以及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原签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无误后，为其补办《携带证》，并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禁止外汇局和银行在出入境人员出境后为其补办《携带证》。

**第十四条** 银行应当在每月终了5日内，将上月签发《携带证》的情况，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见附件4)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第十五条** 各外汇局应当汇总辖区内外汇局和银行签发《携带证》的情况，并在每月终了10日内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十六条** 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出入境人员核发《携带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由外汇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其签发《携带证》资格的处罚。

**第十七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支付凭证以及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出入境，海关暂不予以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1996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7年2月10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1999年6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999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启用新版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启用新版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的《关于加强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