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公司董事“常住”要求全解析：为什么必须有一名本地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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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5-02
Source: 狮城新闻

新加坡《公司法》第145条规定，每家新加坡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通常居住在新加坡”的董事。

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什么？哪些人符合条件？外国人如何合规满足这一要求？本文为您一一拆解。

**摘要** 新加坡凭借稳定的营商环境、透明的法律体系和100%允许外资持股的开放政策，吸引了全球投资者的目光。然而，许多外国企业家在准备注册新加坡公司时，都会被一个看似“麻烦”的要求卡住——**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通常居住在新加坡的董事。**

这一要求究竟是“门槛”还是“保障”？本文从新加坡的法律角度，为您彻底拆解说明。  ****核心点**** 

新加坡《公司法》第145条明确要求每家公司在任何时候都须至少有一名“通常居住在新加坡”的董事

“通常居住”≠“天天居住”，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及特定工作准证持有人均可符合条件

无法满足的外国投资者，可通过专业机构聘请“挂名董事”合法合规设立公司

董事辞职须确保公司仍有一名常住董事，否则辞职无效

2026年起，挂名董事安排须向ACRA登记备案，合规要求进一步升级

**一、为什么新加坡对董事有“常住”要求？**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67）第145(1)条的规定：

**每家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通常居住在新加坡的董事** 

第145(5)条进一步规定，董事不得辞职或离任，除非公司仍保留至少一名通常居住在新加坡的董事，任何违反此规定的辞职均视为无效。如果公司违反此规定，ACRA可指示公司成员任命一名常住董事；若不遵从，每位违约成员可被处以最高2,000新元的罚款，且持续违约期间每日加罚1,000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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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的立法初衷在于确保**公司有一个明确的本地联系人，便于政府监管和司法送达。**如果公司所有董事都在海外，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或税务问题，相关通知无法及时送达，将严重影响公司运营和债权人权益。同时，本地董事的存在也有助于确保公司遵守新加坡的法律法规，便于ACRA（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监管局）进行日常监管。

从实务角度来看， **通常居住在新加坡** 意味着该董事必须在新加坡有一个固定的居住地址，这一安排**增强了公司治理的透明度**，也便于商业伙伴进行尽职调查，从而提升了新加坡公司的国际信誉。 **二、“通常居住”的具体认定标准** 关于 **“通常居住”（ordinarily resident）** 的认定，ACRA给出了明确的指引。以下人员符合条件： 

**新加坡公民**

**新加坡永久居民**

**持有创业准证（EntrePass）或就业准证（Employment Pass）的外国人**

持有外国身份证号码（FIN）的人士，在注册或接受董事任命前，建议先向相关发证机关确认其资格。例如，就业准证持有人须先向人力部（MOM）申请同意书（Letter of Consent），方可担任董事。 

从法律角度而言，“通常居住”并不要求董事每天都待在新加坡，而是要求其在新加坡拥有固定的居住地址和生活联系。这一制度设计兼顾了合规性与商业灵活性。 **三、外国投资者的两种解决方案** 对于计划在新加坡设立公司的外国投资者而言，满足“常住”董事要求通常有两种方案。 ****方案一：聘请挂名董事（Nominee Director）**** 这是大多数外国投资者的选择。挂名董事由专业机构提供，符合“通常居住”要求，可满足法定的董事资格条件。挂名董事的主要职责是**配合完成公司注册程序，在法定文件上签名**，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营决策——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仍掌握在实际投资人手中。 ****方案二：实际居住在新加坡**** 部分投资者选择亲自移居新加坡，通过获得就业准证（EP）或创业准证（EntrePass）的方式满足“常住”要求。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可以**完全掌控公司，不依赖第三方**；但劣势同样明显，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并且需要满足相应的签证申请条件。 ****二者对比：**** 

**聘请挂名董事：**适合暂时无法移居新加坡或希望快速设立公司的投资者，成本可控、流程高效，但需选择正规的专业服务机构

**亲自居住：**适合计划长期在新加坡发展的投资者，能建立更深厚的本地联系，但时间成本和资金投入较高

**关于挂名董事的特别提醒：**2026年起，所有挂名董事安排须通过ACRA的**名义董事登记册（Register of Nominee Directors，简称ROND）** 进行备案，以增强公司所有权和控制的透明度，防止滥用名义安排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这意味着挂名董事安排必须在ACRA监管框架下进行，不能私下聘请个人充当。新加坡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以业务方式”担任名义董事，须由注册企业服务提供商安排，**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因此，选择正规、有牌照的专业机构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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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挂名董事的权责边界与风险控制** 理解挂名董事的角色定位，对于避免潜在风险至关重要。从法律角度而言，**挂名董事与正式董事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力，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涉及违法行为或债务纠纷，挂名董事同样可能面临法律追责。新加坡法律不区分“活跃董事”和“挂名董事”，董事职责同样适用。

因此，专业的挂名董事服务机构通常会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挂名董事的职责范围仅限于法定签名，不参与任何经营决策

要求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担保，承担公司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拒绝为从事高风险业务（如金融衍生品、博彩、武器制造等）的公司提供挂名服务

所有安排须在ACRA名义董事登记册（ROND）中如实登记备案

对于企业主而言，在使用挂名董事服务时，应确保**公司运营合法合规**，避免让挂名董事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挂名董事及时了解公司重大决策。 **五、年度合规要求与常见误区** 除了注册时的“常住”要求外，董事还需履行多项年度合规义务。根据ACRA的规定，公司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7个月内提交年度申报表。董事信息如有变更（如地址更换），也须在**14天内**向ACRA更新。 ****常见误区：**** 

**误区一：**以为挂名董事可以完全撒手不管

**正解：**公司仍需确保合规运营，挂名董事同样承担法律责任

**误区二：**忽视挂名董事可能产生的税务报告义务

**正解：**挂名董事的薪酬安排须在税务申报中如实反映

**误区三：**未能在挂名董事服务终止时及时安排替换

**正解：**须在挂名董事离职前安排好新的常住董事，否则公司将面临合规风险，且辞职可能因违反第145(5)条而被视为无效

**合规成本参考：** 除挂名董事服务费用外，还需考虑公司秘书服务、注册地址费用及年度申报等相关支出。 **六、为什么这一制度让新加坡更值得信赖？** 新加坡的“常住董事”要求，表面上给外国投资者增加了一道“手续”，但正是这一制度设计，确保了新加坡公司的**治理透明、责任可追溯、监管可执行。** 对于企业主而言，这意味着：

**1.公司信誉更高**：新加坡公司在国际银行开户、跨境交易、融资上市时，因其合规性而备受信赖

**2.法律保障更完善**：董事须对公司行为负责，保障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监管体系更透明：**ACRA对公司信息的公开披露，便于商业伙伴进行尽职调查 对于投资者而言，虽然多了一步合规操作，但换来的是一套**成熟、可靠、国际认可的公司治理体系**——这正是新加坡作为全球商业枢纽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新加坡公司的“常住”董事要求是确保公司治理合规的重要制度设计。理解这一要求并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案，将为您的新加坡公司运营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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