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公司的海外收入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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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0-05-21
Source: 狮城新闻

本文介绍新加坡公司海外收入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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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税务实行属地性质。**在新加坡产生或累积的收入，以及在新加坡收取的外国来源收入**，都会被征税。 

在全球化的趋势下，很自然地许多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的收入都来自于海外。当海外收入汇入新加坡并被领取则会被征税，并可能会导致被双重征税 – 一次是在国外，另一次是该笔海外收入汇入新加坡后。

要确定某笔收入来源的正确地点，可能有点复杂而且具争议性。没有一种通用条规可以应用在每种情况来确定某笔收入是源自新加坡还是海外。这取决于收入的性质和产生这个收入的交易方式。

以下几点可以作为指南来确定某笔收入的来源：

确定产生相关盈利的营运，并确定这些营运作发生的地点。

如果在海外没有业务，而主要营运地点位于新加坡，则该业务所赚取的收入很可能会被视为来自新加坡。

确定买卖合约生效的地点（从贸易商品赚取盈利的地点），例如协商、签订和执行合约。

对于以赚取佣金为业务的公司，需确定旗下代理在哪里进行工作。如果这些活动在新加坡进行，则收入将被视为来自新加坡。

对于已确定来自外国的收入，接着重要的是，确定该收入是否于新加坡收取。来自新加坡以外地区的收入，在下列情况下，被视为在新加坡收取：

以现金、支票、利息、电子转账等形式汇入、发送或带入新加坡;

用于清偿任何在新加坡进行的贸易或商业债务; 或

用于购买任何带入新加坡的流动资产（例如与您生意相关的设备或原材料）。

外国人和外国企业也许会担心因使用新加坡的银行和基金管理设施而被征税。但是，在新加坡收取的海外收入，只会向在新加坡居住的个人，或在新加坡的实体征税。因此，非居民个人，或不在新加坡营运的外国公司，可以把他们的海外收入带到新加坡而无需被征税。

如上所述，外国来源的收入可能会被征税两次 – 一次是在外国，另一次是当该笔收入汇往新加坡时。不过，有的税收优惠可以缓解被双重征税的问题。

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可从外国来源的收入豁免计划（FSIE）受益，在下列特定的海外收入里享有免税：

来自海外的股息

海外分行的盈利

来自海外的服务收入

要获得免税必需符合三项条件：

当在新加坡收到该笔来自海外的收入时，产生该笔收入的海外国家最高的企业税率（标题税率）至少是15%;

该笔收入在海外已经被征税。外国所得税的税率可以与标题税率（headline tax rate）不同；以及

当局认为免税将对该居民公司有利。

免税条件 

要享有免税，您必须在所得税申报表中提供以下资料:

收入的性质和数额;

该笔收入来自的管辖区；

海外司法管辖区的标题税率; 以及

已在获得该笔收入的外国辖区内纳税。这是为了符合“须纳税（subject to tax）”的条件。

“须纳税”的条件 

为了符合这个条件，在新加坡收到的特定海外收入必须在该海外国家纳税。在新加坡收到的海外来源股利，或应付的外国税务包括：

股利税（dividend tax），即外国对股息收入征收的所得税; 以及

直接税（underlying tax），即支付股利的公司应付的股利所得税。

实质性商业活动的“须纳税”减免 

如果由于在海外进行实质性商业活动而获得税收奖励，导致该笔收入在该国外被豁免税务，那么，这样的情况将被当局视为符合“须纳税”条件。但是必须准备和保留以下文件：\*

公司声明，证实因在该海外国家进行实质的商业活动而导致收入获得该国当局豁免纳税；以及

外国司法机关发出的税务奖励证明/批准函（副本）。至于外国获得的股利，需要出示股利凭证（若适用），证明由于公司在该国家有实质性业务活动而给予税收优惠，说明该股利分行是免税的。

如果上述外国来源收入豁免计划（FSIE）不适用，新加坡居民公司或可为它已在新加坡所纳的税，要求外国税务抵免，以减轻双重征税负担。

以下是可以申领的税收抵免类型：

单边税务抵免（UTC） – 若收入是从一个与新加坡没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的国家汇出; 或

双重征税减免（DTR） – 若收入是从一个与新加坡有DTA协定的国家汇出。

为了善用新加坡的低税制、避免双重征税，设立一家新加坡实体其实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