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惕！20人因涉嫌充当“钱骡”被捕，最高可判10年且面临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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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8-16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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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近日逮捕了17名男子和3名女子（年龄在16岁至64岁之间），他们涉嫌参与多种类型的诈骗活动，包括**冒充政府官员诈骗 (GOIS)、招聘诈骗、电商诈骗、投资诈骗、网络恋爱诈骗以及色情服务诈骗**。这些人将于2026年8月17日至21日期间被起诉，罪名与诈骗相关的“钱骡”活动有关，具体包括：教唆欺诈、获取他人犯罪所得利益、协助他人保留犯罪行为利益、教唆未经授权访问计算机资料、非法泄露密码或访问码，以及为了金钱利益而故意提供欺诈注册的后付费SIM卡。

调查显示，这20名个体被认为通过**出让或出售自己的银行账户、协助接收或转移资金、从诈骗受害者处收取现金**，从而为诈骗活动提供便利，并使犯罪集团能够进行洗钱。部分人员涉嫌欺骗银行开设账户，随后将网上银行凭据交给陌生人。另有一人涉嫌非法泄露其 Singpass 凭据，导致犯罪集团滥用其身份开设银行账户。还有一人涉嫌为了金钱奖励协助犯罪集团注册 SIM 卡。

根据相关法律，这些行为将面临严厉处罚：

根据《1992年贪污、贩毒及其他严重罪行（没收利益）法》第54(5)条，**获取他人犯罪所得利益**的罪行，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根据同一法案第55A(5)条，**协助他人保留犯罪行为利益**的罪行，最高可判处**3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根据《1871年刑法》第417条，**欺诈罪**最高可判处**3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根据《1993年计算机滥用法》第3(1)条，**协助未经授权访问计算机资料**的罪行，初犯最高可判处**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根据同一法案第8A条，**非法泄露密码或访问码**的罪行，最高可判处**3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根据《1906年杂项罪行（公共秩序与滋扰）法》第39B条，**为了利益而故意向他人提供欺诈注册的 SIM 卡以便利犯罪**的罪行，最高可判处**3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警方对任何涉嫌参与诈骗的人员采取严厉立场，犯罪者将依法处理。**诈骗集团的成员或招募者将面临强制性鞭刑，最少6鞭，最多24鞭。** 而通过洗钱为诈骗者提供便利的“钱骡”，将面临最高12鞭的酌情鞭刑。这包括《贪污、贩毒及其他严重罪行（没收利益）法》下的某些洗钱罪行、《计算机滥用法》下的 Singpass 相关罪行，以及《杂项罪行（公共秩序与滋扰）法》下的某些 SIM 卡罪行。

警方提醒公众，任何被发现与此类犯罪有关的人都将承担责任。在**设施限制框架 (Facility Restriction Framework)** 下，涉及钱骡相关罪行的人员——无论是在调查中被评估为有风险，还是已被警告、处以罚款、起诉或定罪——都可能面临**银行服务和手机线路订阅的限制**，以防止进一步便利诈骗活动。

欲了解更多关于诈骗的信息，公众可访问 www.scamshield.gov.sg 或拨打 ScamShield 热线 1799。任何掌握此类诈骗信息的人员可拨打警方热线 1800-255-0000 或在 www.police.gov.sg/i-witness 在线提交信息。所有信息将严格保密。

**新加坡警察部队 公共事务部 2026年8月16日 上午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