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军人犯法不一定移交军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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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8-05-20
Source: 狮城新闻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讲求纪律的军队当然也有一套惩戒违规军人的军法。新加坡军人犯法与一般人有何不同？**

何谓军事法？

几个月前刚入伍的俊明趁周末休假约死党阿伟出门。

俊明和阿伟来到一家便利商店，他们比赛看谁能神不知鬼不觉地偷走店内的东西，但两人的行为早已被闭路摄像机拍了下来，最终双双落网。

俊明是服役人员，他过后在军事法庭被判拘禁；还在求学的阿伟则在国家法院面控，被判缓刑监视。同样犯了偷窃罪的两人，何以境遇大不相同？

其中，俊明所触犯的军事法，即指新加坡武装部队法令（Singapore Armed Forces Act），以及这个法令涵盖的各项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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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受制于军事法？

受武装部队法令管制的包括：一、正规军人和国民服役人员；二、回营受训或被动员的战备军人；三、受雇于武装部队的非制服人员；四、到我国受训的外籍军人；五、志愿军人。

以俊明和阿伟为例，由于俊明是国民服役人员，他受武装部队法令管制，所以案件交由军事法庭审理；而阿伟尚未入伍，因而不受制于这项法令，故在国家法院面控。

不过，这样的区分方式并非绝对。吴荣耀律师说，就算是军人犯法，也不表示所有的案件都会交由军事法庭审理，一切仍视总检察署的决定。

他解释，若是一些轻微的罪行，总检察署一般上会让军事法庭审理；但是如果涉及公众利益，总检察署则有权接手，案件就交由国家法院或高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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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置犯法军人？

视罪行轻重，军人犯法罪行较轻的可通过即决审判（summary trial）给予处分，较严重的罪行则会交由军事法庭审判。

违规军人在接受即决审判时，上级会在他认罪后给予处分，常见的罪行包括擅离职守、不服从指示和对上级不敬等。

这类审讯由纪律执行官（disciplinary officer）主持，他们的职衔必须跟违规军人的军阶对应。也就是说，违规者军阶越高，处理案件的长官职衔也必须越高。

例如，新兵违规可由中队指挥官负责，上校违规得由三军总长进行处分。即决审判的惩罚方式包括发出谴责、拘禁、罚款和失去影响个人擢升机会的年资等。

以这类方式处理的案件不会使军人留下案底，吴荣耀解释，因为即决审判不算是法庭审判，所以记录只会留在军队里。

相比之下，军事法庭处理案件的方式更接近一般法院。军事法庭设在新加坡武装部队军事法庭中心，位于克兰芝第二军营里。

吴荣耀说，在军事法庭负责审理案件的人称之为主席，多数由回营受训的国家法院法官或高庭助理主簿官担任。军人被控后有权选择是否要请人代表他们。

他说：“他们可以选择由辩护官（defending officer）代表，或是自行聘请律师。辩护官由军人兼任，他们没有受过正规法律训练，但是会接受相关培训课程。”

在判刑方面，军事法庭的权限较大，可以判违规者入狱。

他指出，在军事法庭里面审的被告，一般上也不会留下案底，除非罪行属于“会留犯罪记录的罪行”（registrable offence），如毒品相关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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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罚不满能否上诉？

接受即决审判的人无法针对刑罚上诉，由军事法庭审理的案件则能上诉至军事上诉庭。

吴荣耀说，在开始即决审判前，负责案件的长官必须给违规军人选择是否要接受即决审判。因为受罚者不能针对刑罚上诉，唯有国防部法律司长能要求重启案件。

“一般上，如果国防部法律司长觉得刑罚不恰当，他能重新检讨这起案件。”

至于军事法庭的案件，若被告对刑罚不满，他可以选择向武装部队理事会的检讨委员会（Reviewing Authority of the Armed Forces Council），或军事上诉庭上诉。

不过律师指出，检讨委员会只能检讨刑罚，若被告是对被定罪有异议，那就只能把案件交由军事上诉庭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军事上诉庭的主席必须由高庭法官担任，成员包括两名资深律师和两名武装部队高级军官。

军人犯法下判案例

个案一

国民服役人员头部被浸压水中溺毙

2003年8月21日，国民服役人员胡恩怀在德光岛参加作战求生训练时，头部遭教官四次浸压水缸中丧命。

胡恩怀（当时19岁）事发时是第7步兵旅精卫兵的狙击手。

这起案件轰动一时，突击队军校的四教官因鲁莽行事导致胡恩怀丧命，和另一名学员重伤被控，他们的案件在初级法庭（现为国家法院）审理。

涉案的四名主使教官经审讯和上诉后，被判坐牢六个月至12个月。

另外三名罪责较轻的教官，他们的案件则交由军事法庭审理，最终被判罚款。

当时代表这三人的吴荣耀指出，总检察署考虑到案件涉及公众利益，以及两组被告罪责轻重，因此选择以不同的方式处理。

个案二

正规军人玩忽职守

两名负责看守军械室的正规军人没点算枪械是否齐全，并在公文中填写不实资料，原被军事法庭判革职及拘禁，上诉后改判罚款。

这起案件发生在2012年7月3日。当天，应负责点算军械的李伟庆中尉和王嘉明中尉没有确认步枪数目，就在记录簿签名。

一名排长同一晚检查时发现，记录簿上虽记录著军械齐全，但事实上还有68支步枪尚未归还；此外，李伟庆和王嘉明在簿子里头填写的交接时间也有问题。

这起案件交由军事法庭审理，两人承认疏忽执行法定职责和在公文中填写不实资料，被判革职及拘禁三周。他们认为刑罚过重，上诉至军事上诉庭，过后改判各判罚款8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