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与内地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实施在即，中国法院的判决如何在新加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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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3-11-28
Source: 狮城新闻

本月初，香港特区政府宣布，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区相互认可并强制执行民商事判决，将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这项安排对于两地的经贸往来和法律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也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和讨论。然而，网上也有一些对此安排的误解和质疑。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澄清，并介绍中国法院的判决在新加坡的执行情况。



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是指两个司法管辖区之间，通过条约或其他形式的协议，承诺在一定条件下，互相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在民事和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判决。这样的安排可以为跨境商业活动提供法律保障，避免重复诉讼，节省时间和成本，促进司法合作和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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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香港与内地的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有哪些特点？**



香港与内地的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由两地政府在2006年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并在2008年8月1日生效。该安排覆蓋了两地法院在民事和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金钱或非金钱判决，但不包括婚姻纠纷、遗产分配、知识产权和破产等诉讼。该安排也规定了一些互认和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以及一些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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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4日，两地政府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补充安排，对原安排进行了完善和优化。补充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

取消了原安排中的“选择性排他性条款”，即原安排规定，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选择了内地或香港的法院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那么另一地的法院就不能承认和执行该合同相关的判决。补充安排取消了这一限制，扩大了互认和执行的范围。

确认了原安排中的“互惠原则”，如果一地的法院在某一类别的案件中，不能承认和执行另一地的判决，那么另一地的法院也不会承认和执行该类别的判决，补充安排明确了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和操作方式。

规定了原安排中的“反诉讼禁止条款”，如果一地的法院已经受理了某一案件，那么另一地的法院就不能再受理同一案件的诉讼，补充安排规定了这一条款的具体内容和例外情况。

增加了原安排中的“临时措施”，如果一地的法院在审理某一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决定，采取一些临时的措施，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或者维持现状，例如冻结财产、禁止转移资产、禁止销毁证据等，补充安排规定了这些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的程序和条件。

补充安排还对原安排的其他内容进行了完善和优化，如明确了判决的定义和范围，规范了判决的送达和证明，简化了判决的登记和执行，增加了判决的修改和撤销，以及规定了争议的解决和修订的方式。

补充安排将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届时，原安排和补充安排将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为两地的民商事判决互认和执行提供更加便利和高效的途径。



02** **香港与内地的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会不会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和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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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担心，香港与内地的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会导致内地的判决在香港自动生效，或者会使香港的司法信息被内地共享，或者会削弱香港的司法独立和自主。这些担心都是没有根据的。

首先，内地的判决并不会在香港自动生效，而是需要经过香港法院的审查和登记。香港法院可以根据原安排和补充安排的规定，拒绝承认和执行内地的判决，如果该判决违反了香港的基本法、法律、公共政策或者司法程序等。

香港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废已经登记的判决，如果有新的证据或者其他理由证明该判决不应该被承认和执行。因此，香港法院在互认和执行的过程中，仍然保持了自己的裁量权和监督权，不会盲目地执行内地的判决。

其次，两地的司法信息并不会被共享，而是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和法院的授权。当事人必须向原审法院申请判决书副本和证明书，再提交予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这个申请执行判决的机制绝非由两地司法机构交换资讯，因此并不会出现“共享司法信息”的情况。此外，两地的法院在处理判决的送达和证明时，也必须遵守各自的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权益，不会泄露或滥用司法信息。

最后，香港与内地的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并不会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和自主，而是体现了两地的司法合作和互信。香港与内地的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是基于《基本法》的授权，由两地政府在平等和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和协议的方式达成的。

该安排不会改变两地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管辖，也不会干涉两地的司法权力和职责，该安排只是为了方便两地的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更加简便和高效的方式，来承认和执行两地法院的判决，从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两地的经贸往来和法律合作。



03** **中国法院的判决在新加坡的执行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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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香港，中国法院的判决也是可以在新加坡执行的，这是因为新加坡是一个遵循普通法的国家，普通法下，当事人一直以来都可以在新加坡以外的其他普通法地区，例如英国、澳大利亚等，申请认可和执行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中国大陆)法院作出的判决。这种做法是基于普通法的原则，即对于外国法院的判决，如果该判决是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如果该判决是最终的，如果该判决是合法的，如果该判决不违反公共政策，那么该判决就应该被承认和执行。

新加坡与中国之间也有一些正式的协议，来促进两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早在1997年，新中两国就签署了司法协助条约，并在1999年6月27日生效。双方在民事和商事方面相互提供的司法协助，包括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以及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2018年，新中两国进一步签署了《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重申新加坡法院可以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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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债权人得先向新加坡法院提交讯令状，启动诉讼程序。如果债务人没有回应，申请人即可获得法院的缺席判决。如果债务人做出回应，申请人则必须提交陈诉书，列明诉求依据提交法院。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债务人提出抗辩，新加坡法院也不会对中国法院的判决做实质性的审查。在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都会获得无需审理的即决判决。接下来，债权人就可以通过新加坡法院执行在中国的判决。

这种情况不久前就有发生，2022年11月1日，债权人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 向债务人执行在中国法院的判决。2022年11月2日，新加坡高等法院批准了强制执行令。2022年12月14日，债务人申请撤销执行令，理由包括执行该裁决将违反新加坡的公共政策。2023年4月5日，新加坡高等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驳回债务人撤销强制执行命令申请，承认并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



04** **新加坡会不会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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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香港与内地的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以及中国法院的判决在新加坡的执行情况，都是符合国际惯例和普通法原则的，也是为了方便两地和三地的当事人，提供了更加简便和高效的方式，来承认和执行两地法院的判决，从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两地的经贸往来和法律合作。

新加坡作为一个国际金融和商业中心，与中国有着密切的经济联系和合作，根据新加坡贸易和工业部的数据，2022年，中国是新加坡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双边贸易额达到了1,300亿新元，占新加坡总贸易额的13.7%。同时，新加坡也是中国在东南亚地区的最大投资来源国和第二大贸易伙伴，2022年，新加坡对中国的直接投资达到了1,100亿美元，占新加坡对外直接投资的18.3%。

随着两国经贸往来的日益增多，涉及两国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纠纷，两国法院的判决能够在对方的司法管辖区被承认和执行，是非常重要的。这样，不仅可以避免重复诉讼，节省时间和成本，也可以增强当事人的信心和安全感，促进两国的法治和商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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