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男子肇事后弃车，将被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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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09-24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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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男子，年龄分别为40岁和43岁，将于2024年9月25日在法庭被控两项独立的肇事逃逸案件，涉嫌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离开现场。

案件详情如下：

2024年5月9日凌晨约3时40分，警方接报称在实里达航空大道（Seletar Aerospace Way）发生一起车祸，一辆汽车撞上路边的树。警方抵达现场时，司机已不在场。经追查后，确认该名司机为一名43岁的男子。他承认自己在驾驶过程中失去对车辆的控制，且未向警方报案，涉嫌在撞车后弃车离开。此外，该车辆所悬挂的车牌并未在当局注册。该男子将被控多项罪名，包括：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1)(a)条文，即驾驶时未保持应有的谨慎与注意，可依第65(5)(a)条文被处罚；违反第84(1)条文，即在事故发生后未停车；违反第122条文，即作为车辆负责人，导致车辆停在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位置；以及违反第26(4)条文，即未展示正确的车辆注册车牌。

2024年5月30日凌晨约3时30分，警方接报在实里达西连接路（Seletar West Link）发生另一起车祸，一辆汽车撞上道路指示牌。警方抵达时，司机同样不在现场。经追查后，确认该名司机为一名40岁的男子。他承认驾驶时失去控制，未向警方报案，涉嫌在撞车后弃车离开。他将被控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1)(a)条文（驾驶时未保持应有的谨慎与注意，可依第65(5)(a)条文被处罚）、第84(1)条文（事故发生后未停车）以及第122条文（导致车辆停在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位置）。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5)条，驾驶时未保持应有的谨慎与注意，可被处以最高1500元罚款，或最长6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根据第84(1)条，事故发生后未停车，可被处以最高1000元罚款，或最长3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根据第122条，作为车辆负责人导致车辆停在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位置，可被处以最高2000元罚款，或最长3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根据第26(4)条，未在车辆前后展示正确的识别标记，可被处以最高1000元罚款，或最长3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警方提醒，凡涉及政府公共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 motorists 应立即报警或在24小时内向警方报案。同时呼吁所有驾驶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道路安全。

一名43岁的司机涉嫌在实里达航空大道撞树后弃车并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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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40岁的司机涉嫌在实里达西连接路撞上道路指示牌后弃车并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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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4年9月24日 下午5时0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