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人因诈骗当铺赎回“天价黄金骗局”赃物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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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3-13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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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3日，现年58岁的张金霞（**“张女士”**），曾任职于Genneva Pte Ltd（**“Genneva”**）担任销售代理，因犯下以下两项罪名，被判处九个月监禁：

一项触犯《刑法》第420条的罪行；以及

一项触犯《防止贿赂、毒品贩运及其他严重犯罪（利益充公）法》第47(1)(b)条的罪行。

2025年3月6日，张女士经审讯后两项罪名均被定罪。她是第二名因虚假报称当票遗失，从而诈骗当铺的Genneva前销售代理。

目前，张女士已就其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诉。

**案件背景**

Genneva是一家注册于新加坡的黄金投资公司，曾在2008年至2012年间推出可回购的黄金条销售计划。根据该计划，Genneva向客户出售黄金条，并承诺客户在合同期内可获得高达36%的投资回报。随后，公司要求客户将黄金条交回公司进行检查，并承诺在三个工作日内归还等量的黄金。据信，Genneva从客户处共收集了约3,500公斤黄金。

Genneva的采购主管蔡志龙（**“蔡先生”**）负责将客户交回的黄金条用于典当。由于个人典当黄金重量受限，张金霞遂于2012年8月24日协助蔡先生，以自己名义在当票上虚报为典当人，典当了3公斤黄金，并将由此获得的共计168,000新元贷款、以及三张当票交予蔡先生。

**调查结果**

2012年9月29日，张金霞在明知当票并未遗失的情况下，仍向当铺虚假报称三张当票丢失。当铺遂要求她签署一份声明遗失当票的表格。同日，张金霞在宣誓官面前确认了该声明文件。

2012年10月1日，张金霞向该当铺员工提交虚假声明文件，并以此欺诈手段，诱使员工向她交付此前协助蔡先生典当的3公斤黄金。同日，她又将这3公斤黄金转至另一家当铺，成功取得168,000新元现金贷款。该批黄金其后被警方查获。

任何人若触犯《刑法》第420条，一经定罪，可被处以罚款，并可判处最长十年的监禁。

任何人若触犯《防止贿赂、毒品贩运及其他严重犯罪（利益充公）法》第47(1)(b)条，一经定罪，可被处以最高50万新元的罚款，或最长七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3月13日，下午2时2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