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贩毒死囚以违宪为由 上诉挑战狮城《滥用毒品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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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5-10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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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贩毒死囚早前联合入禀高庭申请进行司法检讨，要求法院裁定滥用毒品法令中的假定条文违反宪法，以及暂缓执行4人面对的死刑，但申请最终被法官驳回。（取自早报网） 

（新加坡讯）4名申请司法检讨被驳回的运毒死囚再次上诉，称《滥用毒品法令》规定被告背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无罪，违反了包括“无罪假定”在内的自然公正基本原则，而且有违新加坡宪法。

《联合早报》报道，上诉方指出，滥用毒品法令中的法律推定违反宪法中人身自由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控方反驳道，“无罪假定”原则没有在宪法中被明确或隐含规定，不具宪法地位，因此滥用毒品法令中的假定条文不能因违反宪法而被认定无效。

提出上诉的4人是因为贩运毒品被判死罪的囚犯。

4人早前联合入禀高庭申请进行司法检讨，要求法院裁定滥用毒品法令中的假定条文违反宪法，以及暂缓执行4人面对的死刑，但申请最终被法官驳回。新加坡国会早前曾提及这起案件，阐明政府目前无意修改滥用毒品法令下假定条文的立场。

4人现针对相关的裁决上诉，案件于本月7日由大法官梅达顺为首的上诉庭五司审理。这4人分别是朱玛特（Jumaat Mohamed Sayed）、林克萨维南（Lingkesvaran Rajendaren）、达奇那穆迪（Datchinamurthy Kataiah）和萨米那丹（Saminathan Selvaraju），他们曾于2016年至2020年之间，针对罪成和刑罚上诉到最高法院，但都被驳回。

律师指假定条文违宪 剥夺生命自由 

4人的代表律师提及的法律推定包括滥用毒品法令第17节条文，该条文规定任何人若被证实持有超过特定数量的毒品，即假定他是以贩运为目的持有毒品，除非他能证明持有毒品并非为了贩运。

另一法律推定是第18节条文中的两项假定条文，即任何人被证明拥有或看管任何装有毒品的东西，都会被假定为拥有这些毒品，以及任何人经证实持有毒品，即假定他知道有关毒品的性质，直到他提出相反的证明。

上诉方以1980年毒贩王亚泉被判死刑的案件为例，辩称这起案例中至少可推导出三项自然公正基本原则的其中一项。这三项原则包括“无罪假定”，即控方有责任排除案件的合理疑点，证明犯罪的要素。

律师指出，滥用毒品法令相关条文的法律推定违反这三项基本原则，若通过法律推定定罪的案件裁决涉及死刑或监禁，将剥夺被告的生命或自由，有违宪法。因此，这部分法律推定应被裁定无效。

控方则指，在王亚泉的上诉案中，英国枢密院已驳回滥用毒品法令相关条文与“无罪假定”冲突而违宪的论点。这起案件之后的40多年以来，假定条文从未受过严重质疑。事实上，法庭曾在多起案例中描述这为“既定法律”，即被告必须按照“可能性的平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反驳第18节条文下的假定事实。

控方指“无罪假定”是普通法不具宪法地位 

控方指出，“无罪假定”是一项普通法的规则，并未包含在宪法当中，不具宪法地位，而它的含义广泛且不明确，也不应被纳入宪法。即使“无罪假定”具有宪法地位，它也不是绝对的，控方仍承担在排除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证明有罪的法律责任，因此滥用毒品法令的假定条文也能够与“无罪假定”兼容。

控方也说，滥用毒品法令的假定条文，是针对毒品罪行对社会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合理且相称的应对。

另外，虽然4人提出司法检讨，但他们实际上是想审查他们已结案的刑事上诉，他们也没有充足材料让上诉庭认为先前的裁决存在司法不公。

五司在聆听双方超过三小时的陈词后，择日发表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