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尼富商拒绝被引渡回国受审 申请司法检讨程序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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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6-01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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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尼涉贪的印尼商人Paulus Tannos在我国落网。（图：Batam News Asia）

坚决不同意被引渡回国受审的71岁印尼富商保卢斯·坦诺斯（Paulus Tannos），针对引渡程序申请司法检讨，同时要求检讨拘留他的合法性，高庭法官裁定他的申请没有合理依据，驳回他的诉求。

化名为Tjhin Thian Po的保卢斯·坦诺斯，也是我国永久居民。他被指涉嫌参与导致印尼政府蒙受1亿8000万元损失的电子身份证贪腐案，而被印尼当局通缉。他去年1月被贪污调查局逮捕，之后被拒绝保释，一直被当局拘留。

印尼随后于去年2月24日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律政部长尚穆根约一个月后根据《引渡法令》发出通知，启动引渡程序。

不过，保卢斯·坦诺斯不同意被引渡回印尼，法院目前正在进行相关聆讯，以裁定他是否应当依据《引渡法令》及《引渡条约》被引渡回印尼。

他也是我国和印度尼西亚之间的逃犯引渡条约生效后，印尼向我国提出的首个引渡请求。

质疑引渡请求存在法律缺陷 

根据高庭星期五（29日）发布的裁决书，保卢斯·坦诺斯向高庭申请司法检讨，要求撤销律政部长发出的引渡通知，并寻求禁止当局继续推进引渡程序。

他提出申请的立场是引渡文件认证程序存在缺陷、部分支持文件未经正式认证、缺乏有效逮捕令或经认证副本、部分证人供词并非宣誓书、表面证据（prima facie case）不足，最后，他还说部长作出决定前没有给予他陈词的机会，也没有说明理由。 

他还主张由于印尼后来补交额外资料，因此原有引渡请求并不完整，质疑继续关押他的合法性。 

法官：未能提出具合理怀疑基础进行司法检讨 

高庭法官驳回他的申请时指出，司法检讨申请人必须提出具合理怀疑基础的表面个案，但保卢斯·坦诺斯未达到有关门槛。

印尼总检察长已按照新印两国的引渡条约确认有关文件，这足以支持检控，而条约并没有规定必须列出所有参与文件或附上全部材料。 

针对保卢斯·坦诺斯质疑逮捕令的问题，法官表示印尼当局已确认相关英文版逮捕令具有法律效力，而申请人未能提出足够证据证明有关文件无效。

律政部长无须事先听取陈词 

针对申请人指律政部长在发出引渡通知前应给予其陈词机会，法官指出，部长决定发出通知只是引渡程序的初步阶段，并非关于他是否会被引渡的最终决定。

法官认为，部长的决定本身不会直接导致申请人被引渡，而是否将其拘押候引渡，须由推事经过拘押聆讯后决定，因此不存在必须事先听取其陈词的法律责任。

高庭也裁定，律政部长没有法律义务就发出引渡通知提供详细理由。

最后，保卢斯·坦诺斯既然无法证明印尼的引渡请求存在法律缺陷，他所提出的检讨拘留他的合法性也不成立，法官因此连同他的司法检讨申请一并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