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3月5日三名男子因吸食依托咪酯后驾驶被起诉，涉及多起严重交通事故与妨碍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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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3-04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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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年龄介于29至36岁之间的男子，将于2026年3月5日因在吸食依托咪酯（etomidate）后驾驶，以及多项交通违规行为被正式提起刑事诉讼。案件详情如下：

**案例一**

2026年1月3日晚约9时，警方接到通报，在Pasir Ris Drive 6与Pasir Ris Drive 1的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警方抵达现场后发现，两辆汽车在路口正面相撞。

调查表明，一名36岁的驾驶员从Pasir Ris Drive 1违规右转后，逆向行驶于Pasir Ris Drive 6上。在逆向行驶过程中，其车辆逼近一辆静止的摩托车，迫使骑手紧急避让。随后，该驾驶员继续逆向行驶，并撞上一辆停在红灯前的汽车。

警方发现，该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前曾使用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雾化器吸入药物。其车内查获了一台电子雾化器及一个药囊。

因此，该36岁驾驶员将因“依托咪酯影响下驾驶”及“逆向行驶”被控两项罪名：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a)条，涉嫌“在药物影响下驾驶”；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a)条，涉嫌“危险驾驶”。

**案例二**

2025年9月19日晚约7时30分，警方在Choa Chu Kang Avenue 3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现场发现一辆汽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当时骑手正停在Choa Chu Kang Avenue 3与Brickland Road交叉口等待绿灯。

调查发现，该名30岁驾驶员在碰撞前持续 erratic 行驶，在右转车道内左右摇摆。现场观察显示，其步态不稳、言语混乱，并被目击将物品从车窗抛出。警方事后回收这些物品，确认为电子雾化器与药囊，并予以扣押。

后续调查证实，该驾驶员在驾车前曾吸入含依托咪酯的雾化剂。

因此，该30岁驾驶员将因“依托咪酯影响下驾驶”、“卷入交通事故”及“试图销毁电子雾化器与药囊”被控三项罪名：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a)条，涉嫌“在药物影响下驾驶”；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5(1)(a)条，涉嫌“未尽谨慎注意义务驾驶”；

根据《1871年刑法典》第204A条，涉嫌“妨碍、阻止、扭曲或破坏司法程序”。

**案例三**

2025年8月10日晚约9时，警方接到通报，在Bedok North Avenue 3与Bedok North Road交叉路口发生一起汽车撞交通灯杆事故。警方检查29岁男性驾驶员时，发现其随身携带两台电子雾化器，并在背包中搜出38个药囊。驾驶员承认自己从事依托咪酯药囊的配送服务，随即因“药物影响下驾驶”及“未尽谨慎注意义务驾驶”被逮捕，相关设备亦被扣押。

在调查该起案件期间，该驾驶员于2025年11月8日下午约3时，在Teck Whye Lane再次卷入一起致命交通事故。调查发现，两名女性行人正站在人行道准备过马路时，该驾驶员突然冲上人行道，直接撞击两人。其中一名84岁女性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左髋骨与左腕骨折；另一名83岁女性当场昏迷，送医后于当日16时10分宣告不治身亡。

警方在现场逮捕该驾驶员，并确认其在事故发生前曾吸入含依托咪酯的雾化剂。

该29岁驾驶员将被控四项罪名：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b)条结合第64(2)条，涉嫌“危险驾驶致人死亡”；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b)条结合第64(3)条，涉嫌“危险驾驶致人重伤”；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a)条，涉嫌“在药物影响下驾驶”；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5(1)(a)条，涉嫌“未尽谨慎注意义务驾驶”。

此外，该驾驶员还因2025年7月8日与7月16日两次“未尽谨慎注意义务驾驶”，以及7月5日“未遵守红灯信号”等交通违规行为接受进一步调查。

**附件A：处罚标准摘要**

**药物影响下驾驶（第67(1)(a)条）**：初犯可处2,000至10,000新元罚款，或最高12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再犯则罚款5,000至20,000新元，监禁期最长两年，并可能吊销所有类别车辆驾驶执照。

**危险驾驶致人死亡（第64(1)(b)条结合第64(2)条）**：最高可判处8年监禁，若被认定为严重罪犯，另加不少于1年、不超过2年的额外监禁，并可吊销驾驶执照。

**危险驾驶致人重伤（第64(1)(b)条结合第64(3)条）**：监禁期不少于1年、不超过5年，严重罪犯另加2,000至10,000新元罚款，以及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年的额外监禁。

**危险驾驶（第64(1)(b)条）**：罚款不超过5,000新元，或监禁不超过12个月，或两者并罚；严重罪犯另加2,000至10,000新元罚款，或额外监禁不超过12个月。

**未尽谨慎注意义务驾驶（第65(1)(a)条）**：罚款最高1,500新元，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并罚；严重罪犯另加2,000至10,000新元罚款，或额外监禁不超过12个月，并可能吊销执照。

**妨碍司法程序（《刑法典》第204A条）**：可处最高7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并罚。

**附件B：案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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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驾驶员座位上发现的电子雾化器与药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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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30岁驾驶员所驾驶的涉案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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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30岁驾驶员丢弃的电子雾化器与药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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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29岁驾驶员在Bedok North Avenue 3与Bedok North Road交叉口撞上交通灯杆时所携带的电子雾化器与药囊。 

**公共事务部****新加坡警察部队**2026年3月4日 晚11时2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