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成出海投资首选地？全面解析新加坡外资优惠政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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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9-10-23
Source: 狮城新闻

导语

在世界贸易全球化发展势不可挡的今天，中国的很多公司和企业家都不再满足于只在国内发展，而是将目光转向了海外，以期让企业在海外市场得到积极发展；同时进行海外投资，以获得相关经济利益。

在出海投资之路上，东南亚地区一直吸引著投资者的眼球。这一点并不难理解，毕竟东南亚是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丰富的市场商机。

SingPlus将会开启一个全新的专题——**【东南亚外资政策解析】**，帮助中国的企业和投资者在外资政策上对东南亚出海投资进行大方向上的把控。本篇文章作为系列专题的第一篇，将分为上下两部分，为投资者带来更具参考价值的新加坡外商投资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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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南亚各国中，新加坡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作为通向东南亚的门户，树立起自己的优势，成为吸引外商投资最有力的地区之一。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首先来了解一下新加坡的外资监管部门：新加坡新加坡负责外商投资的主管部门是**经济发展局（EDB，简称“经发局”）**，成立于1961年，是隶属新加坡贸工部的法定机构，也是专门负责吸引外资的机构，具体**制订和实施各种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并提供高效的行政服务。其远景目标是将新加坡打造成为具有强烈吸引力的全球商业与投资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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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外资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来源于三部分，分别是是**《公司所得税法案》**、**《经济扩展法案》**（Economic Expansion Incentives）以及每年**政府财政预算案中涉及的一些优惠政策**。实施这些优惠政策地主要目的是鼓励投资、出口、增加就业机会、鼓励研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以及使整个经济更具有活力的生产经营活动。

**新加坡外资准入政策规定**

新加坡对**外资准入政策宽松**，除国防相关行业及个别特殊行业外，对外资的运作基本没有限制，并**给予外资国民待遇**。

**外资受限的行业盘点**

**1、广播**

根据广播法令，未经媒体发展管理局（“媒体局”）授予广播执照，任何人不得在或从新加坡提供任何受许可的广播服务。但是，除非媒体局另行批准，如果公司中任何外方持有或控制不少于公司或其控股公司49%的股权或表决权；或对公司或其控股公司进项督导、控制或管理的所有或多数人由任何外方任命或习惯于按照任何外方的指示行事，则任何该等公司不得被授予或持有广播执照。

**2、印刷媒体**

在报业和印刷法令下，仅有报业公司方可在新加坡出版报刊。在每个报业公司中，所有董事均为新加坡人，且有2个类别的股份，分别为管理股和普通股。管理股仅可向由媒体局授予书面批准的新加坡公民或公司发行或转让。

**3、法律服务**

外国律师事务所允许在或从新加坡提供他们有能力提供的所有法律执业领域中与外国法律相关的法律服务，但是不允许雇用有新加坡执业资格的律师或通过某些类别的注册律师提供与新加坡法律相关、超出国际商业仲裁范围或有关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的法律服务。

但是，一家合格外国律师事务所，作为获得合格法律执业执照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允许在或从新加坡提供合格外国律师事务所有能力提供的所有法律执业领域中与外国法律相关的法律服务，及在所有法律领域与新加坡法律相关的法律服务，但是当地的诉讼和一般性执业除外，例如通过有新加坡执业资格的律师或拥有外国执业证书的外国律师提供零售转让、家事法及行政法的服务。

**4、住宅房地产**

在住宅房地产法令下，未经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土地交易审批部门批准，外国人不能购买某些受限制的住宅房地产；这类受限制的住宅房地产包括空置住宅用地、有地住宅房地产、不是规划法令下经批准的公寓开发的分层有地住宅、店屋（非商业用途）、协会场所、礼拜场所及未在酒店业法令规定下登记的工人宿舍或服务公寓或寄宿公寓。

尽管如此，住宅房地产法令第31条允许住房开发商向住房管理署申请收购住宅房地产进行住房开发的资格证书。但是，住房管理署签发的资格证书将要求住房开发商在该住房开发项目内的单位竣工之日起2年内售出全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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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对外资在某些行业的禁止与限制之外，新加坡政府还制定了特许国际贸易计划、区域总部奖励、跨国营业总部奖励、金融与资金管理中心奖励等**多项计划以鼓励外资进入**。同时，经济发展局还推出了一些优惠政策和发展计划来推动企业拓展业务，如创新发展计划、企业研究奖励计划、新技能资助计划等。

根据新加坡政府公布的2010年长期战略发展计划，电子、石油化工、生命科学、工程、物流等9个行业被列为**奖励投资领域**。

**新加坡外资投资方式规定**

新加坡对外资进入新加坡的**方式无限制**，给予外国个人投资国民待遇，外国自然人依照法律，可申请设立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除银行、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领域需向主管部门报备外，绝大多数产业领域对外资的股权比例等无限制性措施。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在新加坡开展业务活动：**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独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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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上述企业结构**必须在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注册**，并符合以下要求：

A. 如果是公司，必须至少委任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为董事；

B. 如果是分公司，必须至少委任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为授权代表；

C. 如果是独资经营或合伙，当外国投资者一直居住在新加坡境外，必须至少委任一名新加坡普通居民为授权代表。

在新加坡法律下，没有禁止外国投资者在新加坡开展建筑项目的特别法规。但是，在建筑物管制法令下，未分别持有一般承建商许可证或特殊承建商许可证的人不得在新加坡开展一般或特殊建筑施工。在新加坡的建筑公司中，虽然对外国股权没有限制，但是一般承建商许可证或特殊承建商许可证的一个条件是申请许可证的公司必须在新加坡成立。

**新加坡外资兼并及收购规定**

兼并和收购所有在新加坡成立、注册或开展业务的公司**必须遵守合同法、公司法令及其附属法规的原则**。此外，上市公司、商业信托及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还必须遵守证券和期货法令及新加坡收购和兼并守则的相关规则，及其上市的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如新交所。

当外资在新加坡进行兼并和收购交易时，也应考虑**竞争法令**。该法令禁止意图或实际在新加坡防止、限制或扭曲竞争的协议、构成在新加坡任何市场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导致或预期可能导致大幅度减少新加坡任何商品或服务市场竞争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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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关于收购兼并的主要手续及操作流程，并没有固定的格式与要求。但是，在公司法令下进行的兼并和收购，应按照公司法令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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