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人涉非法色情、诈骗及无牌支付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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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5-05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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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警方宣布，将于2025年5月6日对四名年龄介于36至61岁的男子，以及一名56岁的女子提起控诉，指控他们涉嫌参与多项违法行为，包括与卖淫相关的罪行、诈骗，以及提供无牌支付服务等。

这五人被控的具体罪名如下：

一名40岁男子涉嫌经营妓院、窝藏卖淫人员，利用远程通讯服务招揽性交易，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一名36岁男子涉嫌唆使他人诈骗，并出租物业用作非法妓院，同时允许他人使用其银行账户接收卖淫款项；

另有一名44岁男子、一名61岁男子及一名56岁女子，涉嫌作为涉案物业的使用者，允许其住所被用作卖淫场所。

**案件行动详情** 2024年10月21日，刑事调查局特别罪案组展开全岛范围的同步执法行动，共逮捕17人，涉嫌参与卖淫及非法毒品活动。行动中查获超过6,100新元现金、多部手机、与卖淫相关的工具、受管制毒品及吸毒器具。后续调查再拘捕两名男子及一名女子，年龄介于45至61岁，使被捕总人数增至20人。

其中，两名分别为33岁和39岁的男子，以及一名36岁的女子，已根据《1961年妇女宪章》被控涉嫌协助运营线上卖淫集团。其余12人中，一名40岁女子因利用远程通讯服务招揽性交易，遭警方警告；另有一名50岁男子因涉毒案件，已移交中央肃毒局调查。其他涉案人员的调查仍在进行中。

**相关刑罚说明** 警方强调，将持续严厉打击有组织的卖淫活动。根据《1961年妇女宪章》规定：

任何人若经营、管理或协助管理妓院，即触犯《妇女宪章》第148(1)条。一经定罪，可被处以最高10万新元罚款，或最长五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任何人若明知或有理由相信某女性来新加坡从事卖淫，仍协助其入境或窝藏该女子，即触犯《妇女宪章》第140(1)条。一经定罪，可被处以最长七年监禁，并可处最高10万新元罚款；

任何人若明知并部分或全部依赖他人卖淫所得维生，即触犯《妇女宪章》第146(1)条。一经定罪，可被处以最长七年监禁，并可处最高10万新元罚款；

任何人若明知并收受报酬，作为招揽或协助他人卖淫的诱因或回报，即触犯《妇女宪章》第146(1A)条。一经定罪，可被处以最长七年监禁，并可处最高10万新元罚款；

任何人在新加坡境内或境外，若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与新加坡有关联的远程通讯服务，招揽或促成女性在新加坡提供性服务以获取报酬，即触犯《妇女宪章》第146A(1)条。一经定罪，可被处以最高10万新元罚款，或最长五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此外，根据《1871年刑法典》第420条，任何人若实施诈骗，并诱使受害人交付财物或更改、销毁有价证券，一经定罪，可被判处最长十年监禁，并可处以罚款。

根据《2019年支付服务法》第5(2)条，任何人在新加坡无牌经营任何类型的支付服务业务，一经定罪，可被处以最高12.5万新元罚款，或最长三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5月5日 上午1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