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导体贸易公司前高管因诈骗洗钱罪获刑4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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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02-27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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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7日，现年52岁的祁文彬（Kee Boon Ping, Albert，下称“祁某”）因以下罪行被判处42个月监禁：

两项罪名，依据《刑法》第420条与第109条合并起诉，并根据2010年《刑事诉讼法》第124(4)条进行合并处理，罪名为与他人共谋欺诈新加坡哈库托公司（Hakuto Singapore Pte Ltd，简称“哈库托”）。

另两项罪名，依据《防止贪污、毒品贩运及其他严重犯罪（利益没收）法》（Corruption, Drug Trafficking and Other Serious Crimes (Confiscation of Benefits) Act，简称“CDSA”）第47(1)(c)条，合并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24(2)条，罪名为通过犯罪行为获取非法利益。

此外，另有八项洗钱、共谋欺诈及伪造账目等罪名在量刑时被纳入考量。

案件背景

2018年，哈库托公司发现，身为销售部门高级经理的祁某涉嫌伪造采购订单，虚构向新加坡某供应商购买半导体编程及烘烤服务的交易。根据公司内部规定，祁某在签发采购订单前，必须获得董事的批准。供应商完成服务后，会向哈库托开具发票，财务部门则据此开具支票付款。

商业事务局（Commercial Affairs Department，简称“CAD”）调查发现，早在2015年前，祁某便与新加坡Advanttronics Datanet Solution Trading公司的唯一经营者许国良（Koh Kok Liang，简称“许某”）共谋欺诈哈库托。祁某利用公司信头纸，向许某签发虚构的采购订单，订购其明知并不需要、且供应商并无能力提供的编程与烘烤服务。目前，针对许某的法庭程序仍在进行中。

调查显示，通过此欺诈安排，祁某与许某共谋，诱使哈库托在2015至2018年间，共计支付677,195.51美元。

许某收到支票后，将其存入其独资企业的银行账户。支票兑现后，许某便提现并将款项与祁某瓜分。祁某承认，他在2015至2018年间共获得350,717.61新元，该金额直接来源于上述欺诈安排的非法所得。

根据《刑法》第420条与第109条，任何犯有欺诈罪者，一经定罪，可处以罚款及最高10年监禁。依据《防止贪污、毒品贩运及其他严重犯罪（利益没收）法》第47(1)(c)条（或1992年《CDSA》第54(1)(c)条），任何犯有非法利益获取罪者，一经定罪，可处以最高50万新元罚款，或最高10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2月27日 上午1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