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事与公司秘书双双落网！涉嫌洗钱超百万美元，竟因疏忽成犯罪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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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3-19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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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分别35岁与36岁的男子，曾担任两家新加坡注册公司的董事与公司秘书，将于2026年3月20日被正式起诉，涉嫌深度参与洗钱活动。

2023年2月至8月期间，这两家公司银行账户共收到高达1,080,328美元和44,808.54欧元的诈骗资金。这些资金据信源自针对海外受害者的投资骗局与遗产诈骗。

调查发现，这两家公司实际由海外人士控股，为满足新加坡公司注册要求，需任命本地居民担任董事。36岁的公司秘书本人经营一家企业服务公司，协助完成注册并兼任两家公司的秘书。他聘请35岁的男子担任两家公司的本地董事，协助开设银行账户。然而，这位35岁的董事虽参与开户，却从未有效监督公司运营，无法合理解释为何账户会收到大量诈骗资金。而36岁的秘书同样失职，不仅未履行监管职责，更被指默许甚至协助董事放任公司财务失控。

因此，两人均因未尽到公司高管职责，被认定为洗钱链条中的关键帮凶。

**35岁董事将被控：**

两项违反《2092年腐败、毒品走私及其他严重犯罪（收益没收）法》第55(1)条罪名，依第55(2)(a)、73及80(1)(b)条处罚；

两项违反《1967年公司法》第157(1)条罪名，依第157(3)(b)条处罚。

**36岁秘书将被控：**

两项违反《2092年腐败、毒品走私及其他严重犯罪（收益没收）法》第55(1)条罪名，依第55(2)(a)、73及80(1)(b)条处罚；

两项违反《1967年公司法》第157(1)条罪名，依第157(3)(b)条并结合《1871年刑法典》第109条处罚。

根据《CDSA》第55(1)条，个人若持有涉嫌犯罪收益的财产，最高可面临3年监禁、15万新元罚款，或两者并罚；企业则每项罪名最高可罚30万新元。

《公司法》第157(1)条则规定，董事若未尽合理勤勉义务，最高可处12个月监禁或5,000新元罚款。

新加坡警方对洗钱行为零容忍，将依法严惩所有涉案人员。公众若被邀请担任董事、或提供银行账户供他人收款转账，务必提高警惕——**你的“挂名”，可能就是犯罪的温床**。

为防范诈骗，公众可访问官网 www.scamshield.gov.sg 或致电 ScamShield 热线 1799。如掌握相关线索，请拨打警方热线 1800-255-0000，或在线提交至 www.police.gov.sg/i-witness。所有信息将严格保密。

**公共事务部****新加坡警察部队****2026年3月19日 下午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