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帮人转账竟成洗钱共犯？男女两人被捕，最高可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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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8-04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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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将于2026年8月5日在法庭上起诉一名56岁男子和一名50岁女子，两人涉嫌参与洗钱犯罪。

2024年8月，警方收到举报，一家海外公司遭遇冒充诈骗，诈骗者指示将资金转移至该男子和该女子在本地开设的银行账户中。调查显示，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该56岁男子在个人账户中收到了近20万新加坡元，其中包括来自一名海外诈骗受害者的47,450美元，其余资金被认为源自其他诈骗受害者。随后，这些资金被转移至其他实体，包括一家由该男子担任董事的本地公司。

该男子将被指控：

九项违反《1992年贪污、药物贩运及其他严重罪行（没收利益）法案》（简称“**CDSA**”）第54(3)条并根据第54(5)(a)条处罚的罪名，原因是其账户持有上述资金；

一项违反《1967年公司法》第157(1)条并根据第157(3)(b)条处罚的罪名，原因是其在履行公司董事职责时未能尽到合理的勤勉义务。

在调查过程中，该女子的银行账户也被发现。记录显示，她在2024年8月从一名“爱情诈骗”受害者处收到了超过9,000新加坡元。调查发现，尽管该女子对资金来源存有怀疑，但她并未进一步询问，而是在另一名身份不明人士的指示下，将其中8,000多新加坡元转移给了一名陌生人。

该女子将被指控：

一项违反CDSA第54(3A)(a)(ii)条，并结合第54(3A)(b)(i)条且根据第54(6)(a)条处罚的罪名。这是自2024年2月8日新罪名生效以来，首批针对“鲁莽洗钱”进行起诉的案件之一。

根据CDSA第54(5)条，若个人在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财产代表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持有该财产，最高可被判处10年监禁，或最高50万新加坡元罚款，或两者兼施。

根据CDSA第54(6)条，鲁莽转移代表他人犯罪所得财产的行为，最高可被判处5年监禁，或最高25万新加坡元罚款，或两者兼施。

根据《公司法》第157(3)(b)条，董事在履行职责时未能尽到合理勤勉义务，最高可被处以5,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12个月监禁。

警方对任何参与洗钱活动的人员采取严厉立场，将依法严肃处理犯罪者。为了避免成为此类犯罪的共犯，公众应坚决拒绝他人要求使用个人或公司银行账户代收或代转资金的请求，并在处理任何涉及财务交易的请求时保持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