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种族宗教和谐的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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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9-07-23
Source: 狮城新闻

按：1964年7月21日，新加坡纪念回-教-先-知-穆-罕-默-德-诞辰而举行的游行演变为马来族回-教-徒和华族的流血暴动。为提醒新加坡人汲取教训，政府将每年的7月21日定为种族和谐日，各所学校在这天举办各类活动，宣导种族和谐的价值观。新加坡总理李显龙曾经把种族和谐比喻为演奏音乐，来自不同背景的演奏者需协力合作，演奏过程中还要不断地进行调适。他还在面簿上说，种族和谐是新加坡最引以为傲的成就，新加坡“让差异强化国人，而不是分化彼此。”转载徐李颖博士发表于2017年的文章《新加坡种族宗教和谐的宝贵经验》一文，为大家了解新加坡的种族和谐机制提供一个引导性的画面。

7月21日是新加坡的“种族和谐日”。李显龙总理在前一天走访了位于直落亚逸街的五个宗教场所：纳宫神社印度穆斯林遗产中心、道教玉皇宫（庆德楼）、天福宫、阿尔阿布拉回教堂、直落亚逸卫理公会礼拜堂，并把照片贴到了自己的面簿上。

新加坡国家虽小，但四大种族并处、十大宗教并存，四周又都是回教国家，宗教种族问题历来是敏感而棘手的内政之一。新加坡建国后基于种族冲突的惨痛历史，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宗教种族政策。可以说，新加坡这个资源匮乏的弹丸之地，之所以能够发展成为发达经济体，能够在和谐稳定中繁荣发展，这套有效保证内部秩序的政策居功甚伟。而我们在探讨新加坡模式的时候，也不可忽略种族宗教政策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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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宗教政策涉及民族情感、信仰和身份认同，是“人”身上敏感、脆弱、感性的那部分，其管理之道大异于政治经济，考验的是管理者的智慧，更是深刻洞察人性的能力。与总体上强势而冷峻的管理手腕相比，新加坡的种族宗教政策是另一种风格：刚中有柔、柔中见刃。

已故建国元勋拉惹勒南认为，语言、种族和宗教的分歧是始终存在的，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帮助新加坡人建立起国家荣誉感。因此在1966年建国伊始，就草拟了《国家信约》，目标是建立新加坡认同感和自豪感，认为在共同的“新加坡人”认同下，语言、种族和宗教的分歧会逐渐淡化。

**刚柔并济促进和谐**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认同，新加坡政府1991年推出《共享价值白皮书》，确立了五大共享价值观：一、国家高于社区群体、社会高于个人；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三、社区支持并尊重个人；四、以协商取代冲突；五、种族与宗教和谐。

通过建立国家认同和国家荣誉感，使民众由衷地认同：国家利益、国家目标远远高于个人的语言、种族和宗教分歧。进而通过政教分离，使种族和宗教问题置于政府的监督和掌控之下。例如，新加坡政府始终强调自己是一个多元文化的政教分离的国家，宗教不得凌驾于世俗之上。宪法规定：“宗教团体不能卷入政治”。1989年发表《维持宗教和谐白皮书》，1990年国会通过《维持宗教和谐法令》，都旨在维持宗教和谐，并保证宗教不被政治性的或颠覆性的企图所利用。

除了刚性的法令法规，通过柔性的手段来引导种族宗教活动、宣传宗教和谐，才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2003年7月20日，新加坡政府发表了《宗教和谐声明》，鼓励新加坡人在每年种族和谐日的一周内朗诵此声明：“宗教和谐是确保我国多元种族、多元宗教社会之和平、进步与繁荣的要素。我们决心通过相互容忍、信任、尊重和了解，强化宗教和谐。我们将始终如一，确认国家的世俗性，提升社会的凝聚力，尊重各人的信仰自由，既增广共同空间也尊重彼此的差异，促进各宗教间的沟通。从而确保在新加坡宗教不会被滥用来制造冲突与不和。”

每年这个时候，大中小学包括幼儿园，都鼓励老师学生身穿民族服饰，举行游艺活动，从小培养国民对其他种族的认识和宽容之心。

新加坡宪法保障民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并给予所有宗教自由发展的权利，一视同仁。在新加坡，10人以上就可以向政府申请成立合法宗教社团。宗教机构可以按照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可以拥有自己的教堂、庙宇和其他房地产，可以办学校、出刊物、成立福利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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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松政策促进宗教多元化**

在宽松而自由的宗教政策下，无论是古老的宗教还是新兴的宗教，无论是跨国界的世界性宗教还是人数极少的民族性宗教，在新加坡都得以享有一席之地。这样的政策使得新加坡的宗教种类不断增多，宗教节日和活动丰富多彩，宗教组织的数量更是可观。

新加坡每年法定公共节日约有九个，除了农历新年、劳动节和国庆日，其他节日都和宗教有关，包括佛教的卫塞节、伊斯兰的开斋节和哈芝节、印度教的屠妖节及基督教的圣诞节和耶稣受难日。

虽然十大宗教的信徒人数悬殊，但政府不会偏袒某一方。而所有宗教政策也都必须依据社会的实际需求来制定。例如上述宗教节日的设立，就充分体现各种族宗教享有的平等权。

对于种族宗教社团之间的小摩擦、隔阂，则是善加利用民间的力量，通过政府主导的民间社团，进行有效沟通和管理。由各大宗教发起、1949年注册成立、1961年更名的“新加坡宗教联谊会”，至今仍是十大宗教的领导机构。1990年“宗教和谐总统理事会”在《维持宗教和谐法令》下成立，该会理事大多是宗教领袖、法官、医生、学者和退休高级官员等。这些人具有不同身份背景，在各自的领域有所建树，可以从各自的领域出发，为内政部提供关于种族宗教问题的意见。

2002年政府在不同选区设立“族群与宗教互信圈”，2006年成立由社会发展、青年及体育部长主导的“全国种族与宗教和谐常务委员会”。通过在社区和基层设立各种族群和宗教组织，政府一方面能够密切掌握民间的宗教活动，另一方面各项宗教方针和政策得以通过渗透的方法下布到民众当中。

除了宣传宗教和谐、种族互信，提倡和鼓励彼此尊重、求同存异，则是从观念上打破民众的偏执观念，说服他们接受多元价值观。新加坡政府提倡宗教之间应保持宽容、忍让和求同存异的态度，而非强制不同宗教徒接受彼此的信仰。

每个宗教都有自己独立的世界观、生死观和仪式行为，政府强调宗教之间保持互敬和宽容最重要。例如每年争议最大的七月中元节烧纸的习俗，政府一方面鼓励道教徒采取更环保的方式祭祀祖先，另一方面通过媒体宣传让非道教徒理解这一仪式的重要意义，鼓励彼此体谅，而非粗暴地以执法手段来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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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宗教正当运作**

新加坡政府深谙“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的重要性，也知道“祸莫大于轻敌”（《老子》），对有可能引起种族宗教争端的苗头格外留意。如果宗教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违背了宗教和谐的宗旨，那就不再是宗教问题，而是法律、防恐和人权的问题。一旦发现有人诋毁其他宗教，或者在传教时使用不当的言论，相关部门会立即介入调查。

新加坡政府以廉政清明而闻名于世，对于公司、社团和宗教组织，尤其是依靠信众捐款而运作的宗教慈善机构，政府同样有着严厉的经济监管制度，并设立慈善总监对慈善事业进行严格的监督审查。新加坡曾发生过两起轰动的宗教领袖失信案，一个是福海禅寺的明义法师，一个是城市丰收教会的康希牧师。对这两起案件的审理，也给其他宗教团体敲响了警钟。

新加坡政府之所以对宗教机构和慈善机构采取严格的经济监管手段，一方面是因为宗教组织的社会影响力与其经济实力成正比，如果没有严格的财务监管制度，宗教机构有可能为了扩张而采取非法敛财手段；其次，宗教廉洁也是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基础，若宗教腐败滋生，宗教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就会出现，为宗教纠纷和社会动荡埋下隐患。

种族宗教是人类在漫长历史中发展出的文化产物，消除隔阂远非一朝一夕之功。种族宗教的和谐也从来都不是自然而然就能实现的，它的获得来之不易。法律制裁这种理性、冷酷和惩治性的手段，只能发挥部分作用。它更需要柔性的政策引导、潜移默化的舆论影响。就像大禹治水，疏导之法远胜于堵塞之法。懂得水性方能治水，懂得人性方能治人。

如今恐怖主义肆虐，新加坡面对的挑战更加艰巨，维持好国内种族宗教的和谐永远是重中之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