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家办董事及FATCA & CRS申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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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4-11-08
Source: 狮城新闻

最近小编联合楹进新加坡会计团队为大家整理了一些Q&amp;A，这些常见的疑问大多都来源于服务家族办公室项目的。感兴趣就点赞收藏吧~

本次总结包含：家族办公室免税类目、家族办公室公司董事问题、FATCA &amp; CRS申报问题。

**01、家族办公室免税类目**

Q：FO基金公司哪些投资项目可免税？

A：具体免税投资项目可参照金管局SIDI（Significant Investor Directorate）的清单。需同时满足指定投资及由该投资产生的收入归属于基金公司这两个条件。具体情况请与我们单独沟通。

Q:办公室租金是否可以作为公司开销，计入13O法案要求的年度20万新币开支中？

A：在会计记账部分，如果承租人为公司，则租金被视为商业开销，可以全额计入FO每年20万新币的要求中。

Q：挂名董事服务费是否可以按一间公司的费率收取？

A：由于挂名董事服务费是按照每家公司来收取的，因此在家族办公室架构下存在基金公司与管理公司两间不同公司的情形时，需要按照两间公司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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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家族办公室公司董事问题**

Q：在取得EP后，基金管理公司还需要挂名董事吗？

A：根据新加坡公司法规定，若外国人注册公司则需要一名新加坡本地挂名董事。客户在取得EP后，即可自己担任公司董事，此时可不再需要挂名董事。

Q：如何同时成为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

A：由于基金管理公司被基金公司持股，两家公司属于关联公司，所以申请者在担任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的同时，可以向新加坡MOM（人力部）申请LOC（双重董事许可），审批通过后，申请者即可同时担任两家公司的董事，无需额外聘请本地董事。

**03、FATCA &amp; CRS申报问题**

在问题开始之前，我们需要先来了解什么是FATCA &amp; CRS？

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全称是海外账户纳税法案，是由美国国会制定的有关预扣税和税务申报的法案，旨在打击美国国民利用海外金融账户和/或投资进行避税的行为。尽管许多人认为如果基金没有美国投资人就不需要申报FATCA，但实际情况是基金是否需要进行FATCA申报取决于基金实体设立地是否有和美国签署FATCA协议。美国与包括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香港、新加坡等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这份协定。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即共同申报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实施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下的CRS，这是一种基于美国FATCA制度的全球性多边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机制。企业到这些国家和地区投资或开设金融账户时，需要声明企业在CRS下的身份合规情况。

Q：FATCA&amp;CRS注册与提交申报要求？

A：若A公司在2023年期间成为新加坡报告金融机构（SGFI）并满足相应法规要求，那么该公司须在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FATCA&amp;CRS注册，并在2024年5月31日之前提交申报表。

Q：CRS申报的时候，是申报到基金公司，还是会穿透到股东个人？

A：CRS的呈报对象为账户持有人，即基金公司的最终受益人。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穿透到个人，也就是作为最终受益人的自然人。

Q：若客户注册基金公司时是中国税务居民，之后获批EP卡，那么第二年是否被认定为新加坡税务居民？

A：客户一旦获得EP卡后，可以作为新加坡税务居民申报其在新加坡本地的年度个人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