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示意图。(图:iStock)
一名男子因企图欺诈被判坐牢七个月,他试图将一块他认为是赝品的劳力士手表当真品出售。出乎预料的是,这块表最终被鉴定为原装正品,男子的行为最终没有达到“欺骗”结果。
既然男子卖出的手表最终被证实是正品,买方没有损失,但为何男子仍被判定触犯法律?
新传媒英文新闻网CNA报道,控方指出,这在法律上属于“不能未遂”(impossible attempt)情况。
根据我国刑事法典第511条,只要被告有犯罪意图,并已采取实际行动,即使最终未造成实际损害,仍可被定罪。
控方引述了上诉庭过去的一项判决,指出通常有两种情况会构成企图欺诈罪。第一种情况是被告未能完成犯罪意图,例如由于能力不足或受到他人干预。
第二种情况是被告完成了犯罪意图,但由于某种原因,没有达到犯罪结果。而这种情况就构成了“不能未遂”。
Advocatus Law LLP律师事务所的Mervyn Cheong表示,定罪的标准是被告是否有犯罪意图,以及他是否采取了实际行动。
“换句话说,一旦被告企图欺诈并采取了实际行动,即使最终没有人受骗,犯罪行为也已成立。”
更可况被告除了出售手表,还采取了其他欺诈手段。他向买家出示了伪造的护照以逃避刑事责任。当买家开始起疑心,打电话给他时,他拒绝接听电话,并预订了当晚离开新加坡的班机,最终在机场被捕。
上诉庭在之前一起“不能未遂”案件中指出,在企图欺诈案件中,应该以被告的欺诈意图,而非实际行为作为判断标准。
“只要这一点得到充分证实,即使被告的实际行为在客观上并不构成犯罪,通常也无关紧要,例如一个意图杀人的凶手误将抱枕当成目标刺伤。”
Gloria James-Civetta & Co的律师Noelle Teoh指出,只有犯罪念头并不足以构成犯罪,还必须有实际行动,将意图付诸实施。
Trident Law Corporation合伙人Tan Jun Yin则举例说:“另一个经典案例是,一个人误以为雨伞属于别人而拿走它,意图据为己有,但最终发现拿走的是自己的雨伞。”
CNA的报道指出,类似案例在本地并非首次出现。过往涉及毒品的案件中,也曾出现被告误以为运送或贩卖某种毒品,实际上却是另一种,从而引发“是否构成企图犯罪”的争议。法庭最终确立两阶段框架:先看意图是否明确且属违法,其次看是否已采取足够行动推进有关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