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媳妇与家婆争屋 法官：不算是婚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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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1-02-19
Source: 狮城新闻

（新加坡18日讯）婆媳为100万元（约300万令吉）对决公堂，媳妇办离婚时指买澳州房产的钱是家婆送儿子的“礼物”，家婆则指这笔钱是她贷款给儿子购买，法官最终认定款项并非礼物，不能视为婚姻财产。

据高庭判词显示，家婆何卓颖最小的儿子锺梓宏早前在澳州置产，这笔101万5089元（约304万5267令吉）的买屋钱由何卓颖出资。房子于2016年以约88万元（约270万令吉）售出，款项存入家婆与儿子两人联名户头里。

《新明日报》报导，房子售卖不久后，她的小儿子和妻子就协议离婚。

由于房子在儿子名下，儿媳郑艾美在离婚时，到高庭起诉家婆，要家婆把卖屋所得归入婚姻资产。

儿媳指，该房产是当初家婆送给儿子的礼物，应视为婚姻财产。不过家婆则认为，购房款是她借给儿子的，后者有义务还贷，因此不能算为婚姻资产。

儿媳指家婆和丈夫不可能向她隐瞒这个足以影响家庭的巨债。她认为，相比于贷款，这更应是家婆送给儿子的礼物。

家婆则指，已跟小儿子达成共识，卖房款最终归她，她强调，自己还有另两名儿子，不可能只给小儿子如此巨款作为礼物。

她也指，曾借70万元（约210万令吉）给大儿子买房，后者也按月还贷，她也跟小儿子达成还贷协议。

法官在判词中指出，若该购房款是母亲送儿子的“礼物”，房产才能视为婚姻财产。经过双方在审讯中的供证和陈词后，法官裁定房产并非母亲送给儿子的“礼物”，裁定儿媳败诉。（人名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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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词显示，家婆在2009年以300万元卖掉丈夫留给她位于四美哈威道的洋房，她随后用其中的百万元购买澳洲房产。（谷歌地图）

## **法官：不能把房子视为礼物**



法官认为，即便母子间没有白纸黑字，也不能按照预付财产推定法律，把房子视为礼物。

法官指出，何女士在2010年初的家宴上，曾提议贷款给儿子在国外买房，即便没有证据证明该提议以及贷款协议，但鉴于母子的特殊关系也可理解，也不能按照预付财产推定（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的法律，把它看做“礼物”。

判词也提到，母亲借钱给儿子与商业贷款不同，没有指定还款日期，但即便母亲不要求儿子还贷，后者也理应偿还。

判词显示，何女士在2009年，以300万元卖掉丈夫留给她位于四美哈威道（Harvey Avenue）的洋房故居，她随后用其中的百万元购买澳洲房产。

法官认为，购买外国房产花掉了遗嘱的三分之一，把它当做“礼物”并不合理。

儿媳除了输掉官司外，也需支付家婆1万2000元（约3万6000令吉）的讼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