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士司机为免重考驾照 上诉求少吊牌一月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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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10-17
Source: 狮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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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一名德士司机闯红灯与另一辆汽车相撞造成一名女乘客受伤，被罚款4000元和吊销驾照12个月。他为免重考驾照而上诉要求将吊牌期缩短到11个月，结果遭三司上诉庭驳回。 

三司驳回德士司机的上诉时表示，要求被吊销驾照一年或以上的司机重新参加驾驶考试，并不是额外惩罚，而是为了确保他们仍具备安全驾驶能力。因此，法院不能为了让司机免于重新考试，刻意缩短原本适当的吊销驾照期限。

根据规定，司机的驾照一旦被吊销一年或更长的时间，期限过了后就得重考驾照才能再开车。而驾照被吊销少过一年的就不受影响，司机在吊牌期过了后，不必重考驾照就可重新开车。

看错前方路口绿灯 闯红灯引发车祸 

根据上诉庭昨天（14日）发布的判词，上诉人Koh Yih Chian是一名德士司机。

他的上诉由大法官梅达顺、上诉庭法官哈里古玛和施奇恩组成的三司审理。

车祸发生在2023年1月22日晚上约11点44分。被告当时驾驶德士，载着一名女乘客来到克罗士街（Cross Street）与丝丝街（Cecil Street）交界处。由于交通灯亮红灯，他原本已停车等候。

不过，当前方下一个路口的交通灯转绿时，被告误以为自己所在路口的交通灯也已转绿，于是开车驶入交界处。当时，他所在路口的交通灯实际上仍亮红灯。

他看错交通灯结果造成德士与一辆从左侧驶来的汽车相撞。车祸导致德士女乘客头痛、颈部疼痛，右耳出现一道三厘米长的伤口。她过后由救护车送往医院，隔天出院，并获五天住院病假。

被告和另一辆汽车的司机没有受伤，但两辆车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德士司机认罪后 被判4000元罚款及吊销驾照12个月 

被告承认一项危险驾驶导致他人受伤的控状。

求情时，辩方指出事故造成的伤害相对轻微，车辆损坏也不严重。事发时交通流量较少，没有行人过马路，因此潜在危害也较低。

辩方强调，被告并非故意闯红灯，而是一时注意力不集中。

他也称，德士内加长的后视镜及手机支架阻挡了他看交通灯的视线，导致他误以为前方路口的绿灯适用于自己。

不过，国家法院法官认为，司机有责任确保自己能够清楚看见交通灯及道路情况，不能以视线受到阻挡作为理由。最终判他罚款4000元，及吊销驾照12个月。

被告不服吊销驾照期限，于是提出上诉，要求把期限从12个月减至11个月，但没有针对4000元罚款上诉。

三司：重考驾照并非额外惩罚 

上诉人的律师表示，法院裁定上诉人的驾照吊销期时，应该考虑一年和少于一年对德士司机产生的后果大不相同。少于一年，他无须重考，而一年或更久，他必须重考才能恢复驾驶，这不仅涉及额外费用和时间，也可能延迟他恢复驾驶德士工作的时间，进一步影响收入。

律师也说，吊照12个月应该针对比较严重的车祸，比如那些罪责严重的被告或伤者伤势严重的个案，而本案的女乘客伤势轻微，被告也只是一时疏忽，因此把驾照吊销11个月就已足够。

检察官反对有关论点，认为重新参加驾驶考试不是额外刑罚，而是一项保障道路安全的措施。

三司在审理上诉时，特别研究了《公路交通法令》第43(1)(b)条的立法目的。判词指出，国会早在1990年讨论有关修法时，就已解释为什么吊销驾照一年或以上的司机必须重新考试。

当时的内政部长贾古玛教授指出，司机被禁止驾驶一年或更长时间后，驾驶技术可能退步。仅仅让司机完成吊照期限，并不能确保他仍掌握正确的驾驶习惯和技术。

因此，国会规定有关司机必须重新参加驾驶考试，以证明他们仍具备基本驾驶能力。

三司认为，这清楚说明，重新考试的目的是检验驾驶能力和保障道路安全，而不是进一步惩罚司机。

三司强调，法院裁定吊销驾照期限时，应该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造成的伤害，以及司机本身的罪责作出判断。

至于司机重新参加驾驶考试可能面对的费用、收入损失或其他不便，属于刑罚带来的附带后果，不应该影响判刑。

三司最终驳回德士司机的上诉、维持原判，他的驾照被吊销12个月。这意味着，德士司机不能在吊照期满后自动恢复驾驶，而必须按照《公路交通法令》的规定，重新通过驾驶能力考试并取得驾照，才能再次开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