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男子试用期结束前2天被辞退，公司拒付通知期薪水！法院最终判赔近2900新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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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6-08-27
Source: 狮城新闻

很多人以为，员工还在“试用期”，雇主就可以随时决定不留用。

不过，新加坡最新一宗雇佣纠纷案件显示，**试用期并不代表雇主可以无视合约中的通知期规定。**

一名男子在试用期结束前两天被律师事务所告知不会获留用，双方因此闹上法庭。最终，法院驳回律所的上诉，裁定律所须支付男子约**2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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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最后两天被告知“不留用” 

新传媒亚洲新闻台（CNA）报道，男子Ghui Meng Yang于2023年4月受雇于Nanyang Law律师事务所，担任辅助人员（supporting officer），三个月试用期原定于同年7月9日结束。

根据双方签订的雇佣条款，**试用期间任何一方要终止合约，都必须提前一个月发出书面通知。**

然而，律所在7月7日，也就是试用期结束前两天发信通知男子，表示不会在试用期结束后继续聘用他，雇佣关系将在7月9日结束。

律所同时表示会出于“善意”，额外支付男子7天薪资，也就是支付到7月18日。

不过，男子认为律所没有遵守合约规定的一个月通知期，因此在同年9月向雇佣纠纷索偿庭提出索赔，要求律所支付**3000元，也就是相等于一个月通知期的薪金**。

律所：他不是被解雇，只是“试用期不通过” 

雇佣纠纷索偿庭在2024年裁定男子胜诉。

律所不服，随后提出上诉。

律所辩称，男子的情况并不是被“解雇”，而是试用期届满后没有获正式留用，因此公司无需给予通知期，也不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律所也指出，如果试用期员工被认定不适合工作后，雇主仍然必须给予通知期，那么试用期本身就失去了意义。

法官：试用期结束，不代表合约自动结束 

不过，上诉庭法官Sushil Sukumaran Nair并不认同律所的说法。

法官指出，**并非所有写明试用期的雇佣合约，都属于有固定期限的合约。**

在这起案件中，男子的雇佣条款并没有说明合约会在三个月试用期结束后自动失效。

相反，合约中的其他条款显示，如果男子通过试用期，他将会在**同一份雇佣合约下继续工作**。

因此，法院认为，这并不是一份只有三个月期限的定期合约。

律所在7月7日通知男子不获留用，实际上是终止双方的雇佣关系，因此必须按照合约规定，给予一个月通知期。

最终须赔2857元，另加30元杂费 

由于男子7月7日当天的薪金已经支付，法院最终按照剩余通知期计算赔偿金额。

律所须支付：

**2857.14元——一个月通知期的代通知金**

另外再支付：

**30元——杂费**

合计约为：

**2887元。**

法院最终驳回律师事务所的上诉，维持原先的裁决。

这起案件提醒雇主和员工 

这起案件的重点并不是“试用期员工一定不能被辞退”，而是要看**双方签订的雇佣合约具体如何规定**。

如果合约明确规定，即使处于试用期，终止雇佣仍需要提前一定期限通知，那么雇主在决定不继续聘用员工时，也不能简单以“试用期结束”为理由跳过通知期。

换句话说：

**试用期不代表雇佣合约中的其他条款自动失效。**

对于雇主而言，在结束员工的试用期合约前，应仔细检查雇佣合同中的通知期、终止条款等规定。

对于员工来说，如果在试用期内被告知“不留用”，也可以先查看自己的雇佣合约，确认雇主是否遵守了约定的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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