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士垃圾焚化厂爆炸案 时任总经理被罚14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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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25-11-21
Source: 狮城新闻

（新加坡讯）大士垃圾焚化厂4年前发生爆炸酿两死一伤，时任焚化厂总经理因未确保环境局落实合理安全措施，昨早被判罚款14万5000元。

这起惨案发生于2021年9月23日下午，地点是大士20道的大士垃圾焚化厂。

被告黄华荣（56岁）是国家环境局雇员，案发时任大士焚化厂总经理，他昨早承认一项抵触工作场所安全与卫生法令的控状。

被告自2018年6月起担任总经理一职，负责管理焚化厂的运营与维护，以确保运行安全顺畅，并监督厂区的安全与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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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黄华荣昨早被判罚款14万5000元。

根据案情，当天一台宽约2米的引风机无法通过中央控制室遥控关闭，3名环境局职员因此获得许可进入电房排查问题。然而，在断路器仍带电的情况下被拉出，瞬间引发强烈电弧闪爆，酿成惨剧。

当场身亡的是65岁的电柜维修部门高级工程经理郭耀伟，64岁的执行程经理黄永能送院后不治。另一名59岁的工程经理刘银春严重烧伤。

调查显示，作为焚化厂雇主的环境局未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员工安全，包括确保高压配电工程的工作许可制度符合电力装置条例、落实必要管理措施，以及制定高压开关柜操作的安全工序。

被告作为总经理，有责任确保环境局落实相关安全措施。他曾审核与工作许可制度相关的文件，却未确保制度符合法规，也未确认安全作业程序是否完善。他把这方面的工作交由电气维修部门负责，因为他认为资深职员具备专业知识，且3人是团队中最资深、最有经验的成员。

环境局本周三（18日）因未采取合理安全措施，已被判罚款23万元。

时任环境局废物设施操作与管理署署长李友明（52岁）早前和被告一同被控，他的案件则仍在审前会议阶段。

**控方认为悲剧本可避免**

控方认为若被告落实安全措施，悲剧本可避免，但同意被告罪责低。

控方指出，这起职安意外造成2死1重伤，属于高程度危害事故，同时也存在极大的潜在风险；若相关安全措施完善，悲剧原可避免。

不过，控方也承认，被告的过失属于疏忽而非蓄意，而安全漏洞也非始于他上任后才出现，因此认为被告罪责较低，促请法官判处14万5000元至17万元的罚款。

律师求情时指出，涉事团队经验老道，了解拉出断路器的风险，相关操作并未在监督下进行，因此认为被告的疏忽与爆炸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强调本案危害程度应属“中等”。

律师也强调，被告上任后只是沿用焚化厂既有系统，相较之下，死者郭耀伟的经验更加丰富。因此，被告的罪责程度应属较低，而被告也对同事离世深受打击。

此外，律师补充道，环境局在本案中已认罪，认为不应对被告施加“双重惩罚”。

不过，“被告与爆炸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说法遭法官驳回。法官指出，只要安全措施落实得当，事故本可避免。

但法官也接纳部分求情因素，包括环境局已采取改善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以及被告及早认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