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新加坡交过税，回国还要再交一遍？不交就是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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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9-10-30
Source: 狮城新闻

范冰冰漏税的新闻“红火”了一阵，接着一些生活在海外的小伙伴慌了。

在新加坡生活只要交税给新加坡，还是要连着中国的份一起交呢？万一一不留神变成漏税的人，后果……

**首先，这次的话题针对的是以下人群：**

工作签证（work pass）持有者

永久居民（PR）

陪读准证、家属准证、长期居住准证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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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是在新加坡生活，但仍然是中国国籍的人。如果你已经移民新加坡，那么你只需要交税给坡坡就好了。

**第一步：你是哪国的税务居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国税收居民定义如下：**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的同胞。

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港澳台同胞。

**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案》，新加坡税收居民定义如下：**

一年内在新加坡居住或工作超过183天。

连续在新加坡境内居住或工作三年。

连续在新加坡境内工作两个公历年，并且总共工作超过183天。

**小南君总结一下**，如果单纯地在新加坡工作，不会多次来回中新两地，并且在中国没有资产的话，基本上就是新加坡的税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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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中新两地都有资产如何分辨？**

**为了避免出现双重征税**，新加坡和中国早在2007年的时候就签署了《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按照这个协定，对到底属于中国还是新加坡的纳税居民，有很清晰的划分：**

在哪个国家具有永久居所就是哪个国家的应纳税居民。

如果在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

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按照其习惯性居住所在国来判断。

如果其在双方国家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仅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

在其他任何情况下，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小南君总结一下**，这里是说护照所属国并不是主要的，你大部分的经济关系（收入和支出）产生的国家才是决定的主要因素，如果都是在新加坡，那么只需在新加坡交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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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能不能举几个例子？**

只在中国有房，在新加坡租房住，有新加坡的工作准证，算哪国的纳税居民？

首先要注意，协定中的“永久性居住”并不单单是指有房，长期租房也算永久性居住，因此在这个条件上看，提问当中没有说的很清楚，都有可能是永久性居住。

既然居住条件无法判别，就要看经济的收入和支出主要是在哪个国家，往往经济关系更密切的国家，就是该国的纳税居民。

生活、工作、收入和支出主要都在新加坡，但是在中国有生意（炒股、投资、合伙、买基金……），生意上的收入需要向中国交税吗？

在中国境内的收入需要按照中国税收标准，向中国税务局纳税。

在中国比较多，算是中国税务居民，但是在新加坡也有收入，那这部分的收入要交两遍税吗？

按照新加坡税收规定，在新加坡的收入必须先向新加坡交税，然后向中国交税，但是，在向中国再次交税的时候，可以免除在新加坡已交的税务金额。

生活、工作、收入都在中国，只是偶尔去趟新加坡赚点钱，这样要交税吗？

按照规定，非新加坡居民个人在一个日历年中在新加坡就业不超过 60 天，对其受雇所得中来源于新加坡的部分免征所得税。因此，只要在中国正常交税就可以。

**注意：**不超过60天的规定不适用于公司董事、公众艺人或者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员。

因此，这部分人在新加坡的收入也是优先交税给新加坡，然后再向中国交税的时候，可以扣除新加坡已交的税务金额。

**并且，**非新加坡居民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也**不一样**，收入越高，税务也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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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小南君提醒：**所有和中国签署共同申报准则（CRS）的国家，都会将中国居民的海外收入信息交换回国内，所以不要耍小聪明，想着偷税漏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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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报准则**

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简称CRS），又称“**统一报告标准**”。

CRS的提出者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就是OECD（经合组织）。而概念是来自美国的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FATCA）。

CRS旨在推动国与国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目前正循序渐进地在各国实施，有望在2018年完全覆蓋所有的成员国。

虽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范本，但发起CRS的组织OECD提倡各成员国应按照要求，签署公民信息交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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