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未成年人妖卖淫 娼寮老板“不知情”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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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2019-10-27
Source: 狮城新闻

（新加坡27日讯）泰国人妖组团到新加坡找娼寮卖身，娼寮老板收留后没检查年龄，警方在扫黄行动中发现其中一人未成年，将娼寮老板和其助手以依靠遭贩卖孩童获利的罪名提控，两人并不认罪，经审讯后双双被判无罪释放。

娼寮老板陈文谦（54岁）以及助手刘明发（61岁）各面对一项触犯防范人口贩运法令的罪名，指他们在2017年12月4日以及8日之间，收取遭贩卖孩童的卖淫所得。

根据法令，任何小于18岁的人士都被视为孩童，受害人案发时16岁。为保护男生，法官谕令媒体不得报道他的身份。

案件日前在国家法院审理。陈文谦是由律师拉姆、朱时生及朱衍琳代表，刘明发的代表律师是许伟进。

控辩双方提交结案陈词后，法官在本周一（10月21日）做出裁决，判两人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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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走访位于罗威路的淫窟，那里如今已经成为员工宿舍，邻居表示自从警方两年前来扫荡卖淫活动，这里已经恢复平静。（庄耿闻摄）

法官表示，虽然控方证明男生是一名遭贩卖的人，并证明两名被告从男生的卖淫活动中获利，但是控方并没有证明两人知道他未成年，因此认为两人无罪。

根据《联合晚报》所掌握的法庭文件，受害男生在泰国从朋友口中得知来到新加坡“卖身”能够赚到很多钱，因此买了巴士票从泰国来新加坡。

他在巴士上遇到了另外三名人妖，四人抵达黄金坊后就被刘明发接走，把他们带到陈文谦在罗威路所经营的娼寮。

法官表示，由于男生是自愿到新加坡卖淫，辩方认为他不应该是个“遭贩卖的孩童”，但是法令为了保护孩童，规定无论孩童自愿与否，都可被归为“遭贩卖”。

**关键在于被告是否知道男生未成年**

但是，法官指出，案件的主要关键在于两名被告是否知道男生是一名孩童。

男生到了娼寮后，两名被告并没有询问或检查男生几岁，控方认为两名被告是刻意视而不见（wilful blindness）。

法官不认同控方的看法，指两名被告并没有足够的理由去怀疑男生的年龄，他们的行为最多只是疏忽甚至鲁莽，而并不是有所怀疑后还故意不去查男生的年龄。

控方不满裁决，前天（10月24日）提出了上诉。（人名译音）

**被告称泰集团“自动”送人妖来新**

被告说顶下娼寮后，声称泰国集团“自动”会送要卖淫的人妖过来新加坡。他只负责收租金，但男生指被告不但帮忙拉客，还负责看水。

陈文谦不是娼寮的第一位老板，他是在从一名叫“旺丫”的人顶下。他声称，他除了收“租金”以外，并不需要做任何事情，自然会有人从泰国把人妖送来，他们也会照顾自己。

男生在庭上供证时说，他每天都会支付陈文谦50新元，而陈文谦答应会照顾他们，帮他们找客户，甚至帮他们看水。

刘明发则声称他只是陈文谦的好友，都是在“义务帮忙”，否认收任何钱。但陈文谦在录口供时说他每天都会给刘文发30元，要他帮人妖们买食物。

根据控状，男生在2017年12月4日以及8日之间，在新加坡卖淫五天，而陈文谦向男生收取250新元，刘文发只在这段期间工作三天，获得了90新元。

**娼寮附近街坊：当地已恢复平静**

记者走访娼寮所在的罗威路，街坊表示三年前当地卖淫情况十分猖獗，直到警方扫荡后，当地如今已恢复平静。

不愿具名的邻居告诉记者，罗威路几年前一直都是流莺的聚集处，由于街道前面有树挡着，因此很多店屋楼上单位都变身淫窟。

他说：“当时听到警方上门扫荡，非常大阵仗，警方封锁了现场，引来很多人围观，当时甚至还有人为逃避警方追捕还逃到后巷，但不确定多少人被捕。”

新加坡警方曾经在2017年12月8日展开了大规模的扫黄行动，突击了罗威路多间非法淫窟，而男生相信是在因这个突击行动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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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相信是2017年在罗威路展开的扫黄行动中，发现两名被告的娼寮中有未成年的人妖。（档案照）

**法官：控方应控其他罪名**

法官认为两人的确实犯了法，但控方应该在其他罪名下提控他们。

法官指出，她相信男生以及控方其他证人的证词，相比之下两名被告的说法有所矛盾。

但是，控方选择在触犯防范人口贩运法令的罪名下提控，反而显得证据不足。虽然她认为两名被告的说法不可靠，但是证明他们有罪的责任在于控方，而不是辩方。

法官认为，若控方选择在雇用外来人力法令，或甚至是在妇女宪章下提控，他们很有可能将会被判罪成。
